外国的法官培训

夏廷堂 王洪信
  法官培训不同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无论在培训对象、目标,以
及培训内容上都有着鲜明的特点与区别。由于法官的职业特点,世界
上许多国家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很高,因此,对法官的培训非常重视。

  一、美国的法官培训

  美国法官培训是两级培训体制,即联邦级培训机构和州级培训机
构。

  联邦法官中心,负责研究改进司法工作和负责对联邦法院新任命
的法官的培训工作。

  全国州法院中心,负责对全国州法院的法官培训。

  全国法官学院,负责对各州地方法院法官的培训工作。

  各州设法官培训和研究中心,由州最高法院领导,负责培训州法
院系统法官。经费由州法院向议会申请。

  专业法官培训学校。如:以内华达州雷诺市为基地的少年犯罪和
家庭法学校。该校由少年和家庭法院法官全国委员会创办和领导。

  二、日本的法官培训

  日本的法官培训机构为司法研修所,它隶属于最高裁判所。主要
任务是对助理法官和法官进行培训。对助理法官的培训是定期的,属
于岗位培训;对法官的培训没有硬性规定,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遇
到的各种新问题、疑难问题等进行研讨(如有专门的刑事、民事、家
庭案件研究会),如何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迅速审结案件,提高办案
效率。另外,还为提高法官的组织能力,扩大视野进行专题研讨,如
世界经济动态、环境保护、教学改革以及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

  在日本最高法院领导下,设置司法研修所、法院书记官研修所和
家庭法院调查官研修所,分别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司法研修所内分三个部,第一部培训现职法官,以不断提高法官
的水平;第二部培训司法研修生,使之成为未来的司法官员;第三部
培训法院的事务官,即司法行政官员。

  三、其他国家的法官培训

  (一)泰国。法官培训任务由法官培训学院承担。分别对初任法官、
晋职法官、(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的)资深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进行培训。培训内容除了理论和业务培训以外,还为学员提供国内外
考察、研究的时间,并设有体育课,以扩大学员的视野,增强学员的
体质。法官培训的经费完全由政府拨款。

  (二)印度。对各级法官均进行培训,尤其对新任法官必须进行岗
前培训。

  1987年在北方邦的勒克市建立了法官培训学院,培训地区法院法
官。该院还对即将走上司法岗位的人员、企业的法律顾问、立法人员、
邦政府的高级行政官员进行培训。该院的培训经费完全由邦政府拨给。

  1987年由全印律师协会创办了印度国立法律大学。校长由最高法
院首席大法官兼任。该校从中学毕业生中直接招生,又受全印律师协
会和最高法院的委托,负责法官和律师的培训工作。培训计划由最高
法院提出,经费由最高法院支出。

  (三)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设司法培训学校,培训大区法庭、初
审法院的法官。这些法官在任命后必须进行一年培训。作为法官人选
和有志于司法工作的人员也可以申请参加一年培训,但结业后不一定
被任命为法官。大法官、巡回法庭法官不参加培训,因为在任命这些
法官时是基于他们的法律知识,任人唯贤,因而在任命为法官后,无
须再进行培训。

  首都联邦区高等法院设法官培训中心,为大学后教育,学制两年。
师资由大法官、教授、著名律师担任。除大法官外,作为司法人员参
加培训是基本条件。

  (四)巴西。已经有3个州建立了法官培训学校。培训学校由州法
院组建,主要领导人由州法院法官兼任,但学校是独立的,经费由州
议会通过预算,州政府拨给。法官参加培训均出于自愿。

  (五)委内瑞拉。据法官法规定,为了对要求参加司法工作的人员
以及在职法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培训,特开办司法学校。

  司法委员会安排各年级和各科目的学习,并可以为实现办学目的
采取其他合适的办法。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