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有关法官权利义务的规定

王守君
  国外关于法官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侧重于法官的行为准则和
职务保障方面。本文简要介绍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关于法官权利、义务
的规定。

  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第一次世界司法独
立大会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联合国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
国际文件中,有关法官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主要有:

  一、法官的权利

  法官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独立权。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
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者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
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法官在
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及监督者,任何司法体系或者不
同等级的司法组织,均无权干涉法官自由地宣告其判决。

  (二)免责权。法官因执行职务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应享有不受诉
讼或者骚扰,不出庭作证的免责权。

  (三)申诉权。针对法官的行为提出的指控,应按照适当的诉讼程
序迅速而公正地审理;在初期阶段,法官本人应适时对指控发表意见。
审讯初期,对指控的审查应保密,法官对处分决定有权申诉。

  (四)薪俸权。法官在任职期间应领取薪金,退休后领取退休金。
法官的退休金和薪金应当充分,同其职务的地位、尊严、责任相称。

  (五)人身安全。国家行政当局应始终确保法官本人及其家属的人
身安全。

  (六)参加培训权。国家应为法官提供继续受教育(即接受培训)
的机会。

  二、法官的义务

  法官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公正地执行法律。在司法职能的正当范围内促进尊重和实现
人权,确保人人均能在法治之下平安生活。

  (二)法官不得担任可能损及其司法独立性的非司法性质的职务,
避免表面上或者实质上足以引起偏见的任何行为。

  (三)法官不得审理有理由担心他持有偏见,或者可能引起不符合
其职能之利害冲突的案件,对此应当回避。

  (四)法官对于在公开诉讼程序之外履行其职责所进行的审议和所
获得的机密材料,以及法庭合议材料,有义务予以保密。

  注:引人民法院报2000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