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设“程序机构”
目的:疏通司法公正的“瓶颈”

刘武俊
  上周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向到会记者宣
布,一个陌生的新部门——“程序机构”将在法院首次尝试试行,它
将成为避免法院“暗箱操作”的一项有效措施。一中院的马艾地院长
和肖龙副院长对记者介绍说,以往,很多当事人一进法院就忙着托人,
甚至炊事员、临时工都成了“关系”,这是由于在以往的审判流程中,
立案之后,案子就到了国家的法官手中,法官不可避免地会在开庭前
接触到当事人和代理人,一些不正之风有可能由此滋生,法官也容易
失去中立的立场,公开庭审往往就成了“过场戏”,群众深恶痛绝的
“暗箱操作”也产生了。成立“程序机构”后,群众到一中院打官司,
首先见到的不是审判法官,而是先来到“程序机构”中,在程序法官
的指导下,进行立案、财产保全、证据交换、排期等一系列庭前工作。
这些案件卷宗将于开庭前三日送到审判法官手中,于是,开庭就成了
双方当事人和法官的第一次见面,有理讲在庭上,有证举在庭上,事
实查在庭上,公开庭审才能成为真正严肃而透明的,不再是可有可无
的过场。

  在诉讼流程方面,该院还将对其赋予审限监控、规定审判活动时
间及卷宗管理的职能。解决司法效率问题无疑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
工程,依我之见,程序正义理念的淡漠和司法程序制度的虚置乃是制
约司法效率的关键的“瓶颈”所在,通过程序提升效率堪称解决司法
效率问题的关键所在。

  程序是司法活动重要的“游戏规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
路径。司法公正乃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程
序正义理应是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正当程序也就不可能有
真正的司法公正。

  正当程序体现了正义和效率这两大理念的互动,实现了正义和效
率这两大价值的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结案
就是有悖于程序正义理念和违反程序法的司法行为,既牺牲了司法的
效率,同时也背离了司法公正原则。久拖不决、超期限审理等行为其
实就张扬了法官的一种恣意,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恣意,公正的
司法程序则可以严格限制法官的这种恣意。

  司法程序其实是一种为了有效率且基本公正地回应现代社会纠纷
的解决的制度设置,司法审判本身要受时间和资源等诉讼成本的限制。
诉讼的审限制、两审终审制等都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效率取向,可以说,
现代司法的终极性其实就是注重司法效率的体现,实践证明,只有切
实尊重和遵守司法的正当程序,强化审判流程的规范化管理,司法效
率才能真正有保证,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针对案件久拖不决现象,有识之士提出了建立拖案责任追究制度
或者充实审判力量等对策。在我看来,这些对策都只是治标难治本的
权宜之计,都忽视了“正当司法程序”的缺席这一致命的症结。我深
感中国司法界亟待形成这样一种共识:未经司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
不得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进入司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都
得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客观地讲,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和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的司法程序制度还是
相对比较完备的,问题的关键是由于中国法官办案时“重实体、轻程
序”的倾向过于强烈,致使不少司法程序形同虚设。当然,“正当司
法程序”理念的实现是与庭审方式改革密切相关的。审判实践中庭后
合议这个环节往往被虚置,致使当庭宣判率相当低,而实际上多数案
件是可以在合议之后当庭宣判的,完全不必久拖不判。另外,本该坐
堂问案的法官往往琐事缠身,将大部分时间耗费在事务性工作的安排
处理上,做了许多本该由书记员或法警承办的琐事。这不能靠增加法
院编制,扩充法官队伍来解决。相反,我认为中国法官队伍过于庞杂。
数量过多,理想的法官阶层应当是“少而精”的精英团体,司法审判
应当奉行法官中心主义,法官主要负责庭审主持和解决法律运用问题,
至于其他事务性工作应交由法官的助手(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等)完成。

  西方司法界有这样一句著名的谚语: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诚
哉斯言,案件久拖不决势必会增加诉讼成本,往往会给诉讼当事人造
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伤害,使诉讼当事人饱受诉讼之苦,因而任何姗
姗来迟的正义都可能构成伪正义。

  司法制度改革自然要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终极目标,但也不能忽视
司法效率这一价值取向,因为没有效率的司法是成本过于昂贵的不切
实际的司法。如果说“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那么“通过程序提升效率”则堪称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路径。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