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官、检察官、律师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记者 肖玮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为了确保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和《法
官法》从明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尽快举办第一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筹备相关事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法学博士丁相顺认为,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司法人员的资质水平和业务能力,深
化司法改革,建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对一些检察官、法官及律师的采访中,记者发现,建立国家统
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消息在司法人群中引起了广泛而强烈的反响。
■统一司法考试是否会引发检察官的门槛、法官的起点、律师的
地位“三高”?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准入司法官的门槛。”这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谢忠文的第一反应,也是在检察官、
法官人群中比较普遍的看法。“以前,检察官、法官资格考试分别举
行,由于各自业务特性的差异,使得考试偏重一隅,凸现出一定的部
门特性。统一司法考试将打破这种部门界限,客观上要求应试者自觉
构筑起更完备、更全面的法律知识体系。”所以,检察官的门槛高了,
法官的起点也高了。
陈建春是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法院的一名法官,他告诉记者,在
基层法院,法官的职责分工相对单一,就是说,一个法官所涉及的审
判业务知识一般只与他所在的庭室相对应,除非他的工作岗位做了相
应的调整,一般来说,他很少涉及其他庭室的审判业务。建立统一司
法考试制度,就要求每个法官都要相应地关注和了解检察、律师及较
为全面的法官业务知识。
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焦慧强认为,和现有的初任检察官、初任
法官资格考试相比,统一司法考试的难度将更大。考试将融合检察官、
法官及律师三类资格考试中的考核重点,消除三类法律职业的行业考
核测评差别,强调的是不同职业之间换位思考的能力。
“统一司法考试不会对律师业带来不利影响,在目前情况下不会
比原有的律师资格考试更难。”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吕春洪如
是说。她认为,和分散的检察官、法官、律师资格考试相比,统一的
司法考试将节约组织考试的人力物力,降低成本。北京康达律师事务
所的律师韩溢同样认为统一司法考试是一件好事。他说:“参加统一
的司法考试,不仅有利于检察官、法官、律师对相互业务的了解,也
有利于建立对相互职业的尊重。”他相信,如果检察官、法官、律师
基本资格的取得是同一标准,那么会有利于提高律师的地位。
■在统一司法考试建立起来的平台上,法律精英的流动更容易吗?
已经取得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调到法院后是否当然地取得法官资
格呢?在检察官、法官资格考试分别举行的模式下,没有相关规定加
以明确,实践中各地理解不一,操作各异。因为存在着这样一个“瓶
颈”,检察院、法院在人才流动上形成了相对封闭的系统,本来就不
富足的司法人力资源难以流动和调配。谢忠文检察官认为,实行统一
的司法考试制度,将使检察官、法官的选任建立在一个共同基础之上,
即必须先取得司法官资格。由此,检察官、法官之间的流动具有了一
个“平台”,能激活司法机关之间的人员流动。
河南省西平县法院法官焦凤迎对此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司法人员
的流动应该坚持标准统一、竞争公平的原则,统一的司法考试能够创
造这样的基本条件。检察官焦慧强认为统一的司法考试使检察官、法
官的资格考试步入正规化的轨道,提高了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互动交
流的可能性。法官陈建春表示,统一的司法考试,确保了考试透明和
规范,可以使检察官、法官的入口把得更严,也可以使检察官、法官、
律师之间交流的渠道更为畅通。
学者丁相顺说,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公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有
利于将社会中的法律精英吸引和选拔到司法队伍中来,在取消旧有的
法律职业人员选拔任用方式的同时,为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奠定基础。
对于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律人才培养的影响,丁相顺认为这将有利
于将法律职业任职前的法律教育和任职后的司法培训统一起来,形成
一个司法人员培养的有机的连续的过程。他指出:“司法考试确立了
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职业的任职标准,客观上也必然会成为法学
教育的一个标尺,法学教育将不得不积极主动改革,以适应新的要求
。”
■建立司法统一考试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家形成统一的知识标准,
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虽然存在着业务上的分工,存在着司法功能的对立,但是,从
根本上来讲,检察官、法官、律师都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支柱。作为法
律职业家,他们都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因此,
他们应该具有共同的专业背景,应该对法治有着统一的认识和理解。”
学者丁相顺说。他认为过去存在的多元考试制度过度地强调检察官、
法官、律师的专业要求的差别,对法治建设造成了一种潜在的分裂,
不利于统一培养法律专业人员,构筑法律职业家共同体,不利于司法
公正。
一般地说,在以往的分类资格考试中,律师资格考试难度更大。
律师韩溢认为这形成了律师法律水平的相对优势,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的实行,将使这一相对优势逐渐丧失,因而会促使律师对自身的发展
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律师吕春洪说,既然都是专职法律工作者,考
试水平不一,可能导致法律水平不一,进而造成司法中的障碍和困难。
因此希望统一司法考试促使不同的法律职业者共同提高法律素质。
从现实考察,司法机关相互之间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或者
表现为各机关人员整体素质高低不一,或者表现为办理不同性质的案
件时能力有强有弱。检察官谢忠文说,这种不平衡势必造成不同司法
机关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差距甚至分歧,影响到相互之间的合作和
监督。统一的司法考试,为不同的司法机关设置了同样的标准,将有
利于司法机关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今后,无论是想成为执掌国家公诉权、裁判权的‘在朝’法律
家——检察官和法官,还是想成为为了当事人利益上下奔走的‘在野’
法律家——律师,你都必须在统一的标准下接受检验。这样,检察官、
法官和律师可以在不同的视角下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产生共鸣,这
种共同的知识标准将为他们日后在不同的司法领域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奠定基础。”丁相顺说。他强调,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最重要的
意义就在于,为着公正司法的统一目标,在司法业务分工与共同知识
背景要求的对立统一之间,确立了一个很好的契合点、平衡点。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7月11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4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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