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审判独立的实现方式

彭金冶
            审判独立的障碍



  审判独立原则已经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但是,在司法实践

中推行审判独立尚有一些困难。只有明确这些困难,才能找出科学的

对策。我国在推行审判独立的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对审判独立研究的缺乏以及由此产生的无知、误

解,致使我们无法科学、客观、正确地评价审判独立,更不用说吸收

和借鉴国外的有益成分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

及宪法已经肯定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但是,在实践中

有些地方仍然沿袭传统,严重影响着审判独立的实行、实现。



  二、行政权力的干扰



  我国司法依附行政的现象一直持续到今,具体表现在:



  (一)审判机关的财政权不独立,而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供给。



  (二)人事任免权不独立,法院在人员任免等问题上缺乏独立性。



  三、司法工作行政化



  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特殊规律认识不够,审判工作

与司法行政工作不分,司法工作行政化的现象极为明显。



  其一,司法机关依行政区划设置,与行政机关一一对应。这种层

层设置的方式显然是模仿行政机关而建制的,明显缺乏对司法工作特

殊性的考虑。



  其二,对司法人员按行政干部进行管理,与行政机关相对应。



  其三,工作方式上实行层层把关的首长负责制和请示汇报等行政

方式,明显不利于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



  四、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一些审判员的素质不高,能力不强,不能准确地运用证据认定事

实和正确地适用法律。



           推进审判独立的建议



  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尽管已经被法律所确立,但是,由于缺乏必

要的制度保障,在推行审判独立过程中问题不少,阻碍了积极作用的

发挥。为此,应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克服审判独立过程中的问题。



  一、制定保障人民法院独立的配套制度



  人民法院是我国惟一的审判机关,基于审判活动的特殊规律和司

法活动的特点,必须保证人民法院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一)在法官的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命机关的级别,由上级人民

代表大会作出决定,避免地方干预。



  (二)由地方行政机关拨款改为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避免司法

机关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



  (三)改革法院的设置,将法院的设置由按行政区划设置转变为

跨行政区域设置,明确划分地方法院与中央法院两大体系,组建可以

超越地方利益的中央法院、大区法院。



  二、制定保障审判独立的制度



  为了保障审判权的真正独立,应逐步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程度的自

主权,并理顺配套的相关制度。



  (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法官的任命逐步经过以下的程序予

以“精英化”:第一、逐步将法官的任职条件定在具有高等院校法学

专科以上学历;第二,逐步在全国实行法官资格统一考试、统一录用

第三,在全国实行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律师或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

法学教授、副教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同时规定法官必须逐级晋升。



  (二)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能。

强化合议庭职责或扩大法官职权主要针对的是审判分离的做法。审判

分离的不合理性主要在于:审判分离造成了法官的职权不完整,既影

响审理案件的科学性,又影响审判的效率;对法官职权的限制不仅影

响案件的迅速审结,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拖延,积案无法及时处理,而

且损害司法公正,妨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这种审判分离更容

易导致司法腐败。因为审判分离,权、责无法统一,无法真正贯彻法

官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度难以推行。由于大家负责任事实上形成了无

人负责任的局面;容易培养依赖情绪,无法激励审判人员认真负责、

公正无私、积极进取的精神。



  因此,我们应该强化合议庭的职权,放权给审判员。为了强化合

议庭职责,要放权给审判员,但是,放权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逐步的

放,这种做法会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防止滥竽充数。审判工作增添

了激励机制,有利于干部队伍的成长。放权并辅之错案追究制度等监

督措施,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责任心都会大大加强,有利于提高案

件质量。



  三、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



  错案追究制度将办案人员的职权与责任紧紧地结合在一起,有助

于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促其认真、严格司法,积极进取。错

案追究制度意味着对无能法官的制裁,它对法官既是一种激励,又是

一种鞭策,其淘汰功能有助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