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在江西“创满意”活动表彰暨高级法官颁证大会上强调
深化法院改革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记者 王长河
  本报南昌4月12日电  今天上午,正在江西考察法院工作的最
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副院长沈德咏出席了江西高院在南昌隆重举行
的全省“创满意”活动表彰暨高级法官颁证大会。肖扬作了重要讲话。
他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狠抓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审判、执行质量和
效率,努力使审判、执行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肖扬指出,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
官”活动,是在新形势下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一种有效形式。实行法
官等级制度,是党和国家赋予法官权力、责任、地位、荣誉的象征,
也是在新的形势下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激励广大法
官崇尚法治、秉公执法、公正司法,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更
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为维护国家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他希望受
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更加辉
煌的成绩。

  肖扬强调,要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教育
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审判质量意识,明确审判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
法院大计,质量第一。要牢固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既要严格
执行实体法,也要严格执行程序法,做到裁判实体正确,程序合法,
裁判文书说理充分。要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严肃审判纪律,严格审
判责任。对审判质量不合格,甚至造成错案的,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
都应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没有严肃的管理,严明的
纪律,严格的责任,决不可能有审判的高质量。要建立案件抽查制度,
加强对审结案件质量的监督力度。要切实加强培训,使法官熟练掌握
审判断案的技能。在大力提高审判质量的同时,要按照中央有关精神,
认真清理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基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错误做法、
各种影响审判质量的做法,确保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肖扬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切实解决少数案件审理超审
限,甚至久拖不决的问题。首先要强化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审
限意识,明确超审限就是违法,就是对人民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要
大力推行立案后跟踪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强化审限管理。要加强对执
行审限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执行审限情况作为法院工作一个重要部分
进行考核。他说,只要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共同努力,只要
我们从思想上真正引起足够重视,案件审理超审限甚至久拖不决的问
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决不把能在20世纪审结的案件拖到21世纪去。

  肖扬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依法文明执行,努力树
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他说,在我们的工作中,确实还存在许多不文
明的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文明执法,不仅是一个工作水平
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
问题。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对人民群众热
情服务,不全心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呢?严肃执法并不是冷酷无
情,铁面无私并不等于生冷横硬。我们一定要把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
有机地统一起来。

  肖扬就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深化法院改革、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
出了要求。他指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是进一步
做好法院工作的基本保证。要抓好对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马克
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增强法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要通过“三讲”教育,切实加强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要加
强对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一位法官都具有忠于职守、刚正
不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庄重文明的良好品德。要严格实行法官
定期培训,认真实施全员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
员的业务水平。要继续改革和完善对法官的监督制度,认真执行审判
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坚持和完善领导检讨责任制,严
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肖扬特别强调,发展人民法院的事业,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
抓好基层基础工作,是关系法院工作全局的大事,是人民法院得以发
展的关键。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切实担负起责任,做
好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工作。要结合“三讲”教育和“两满意”
活动,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深入开展思想、纪律和作风整顿。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中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要选择基层法院作为联系点或者深入基层蹲点,帮助解决基层工作中
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务必使基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会上,肖扬、沈德咏等向13个“人民满意的好法院”、112个
“争创”活动先进集体和204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颁奖,并向78
名三级以上高级法官颁发了法官等级证书。

  江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黄智权参加会议并讲话。江
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名鑫、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厉志成等出席了会
议。会议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修源主持。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