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进入判决书引发情与法论争
判决书该不该有人情味

记者 张鹏
  上海市二中院新近尝试的判决书模式引起法律界一片争议,因为,

在这些判决书中首次引入了“法官后语”。例如,在一份离婚诉讼的

判决书的末尾,法官这样写道:“金钱无法代替感情,摈弃前嫌、真

诚以待、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今后应当深思的问题,也是需共同努

力的目标……”一向面目严肃,有板有眼的判决书变得娓娓动人。



  虽然北京法院目前还没有出现这种带有人情味的判决书,但是这

种现象同样引起了北京的法学专家、法官以及律师的关注。



       判决书不应加入法官的个人感情色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经教了十多年法律文书写作课,

他认为法律文书写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模式,并不需要加入带有法

官个人感情色彩的“法官后语”。陈教授说,法官代表国家审判机关

行使裁判权,因此法律文书具有非常强的严肃性,其中只能包括对事

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裁决。对于民事案件来说就是判定权利之争,对于

刑事案件来说就是认定是否有罪。不具有裁判性质的一些话,是不适

合出现在判决书当中的。



  关于“法”是否容“情”的问题,陈教授认为,判决书并非不能

体现人情味,但是这种人情味可以表现在对于判决的阐述和说理中,

不一定非要板着面孔说法言法语,如果非要加一段“法官后语”才能

表现人情味,未免有些流于形式。



       人情味在庭审中比在判决书上更有效



  西城法院的女法官刘珍已经审理过2000多件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

她告诉记者,“法”和“情”其实一点都不矛盾,在庭审中,法官的

人情味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家务事的官司中,很多案件就是靠法官动

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使双方调解成功,重归于好的。



  刘珍法官说,她一直试图在判决书中加入一些比较人情味的话,

例如,她曾在判决书中法官裁决一段里分析离婚诉讼双方的感情破裂

原因时曾写下:“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双方不注意交流,导致感

情出现裂痕……”试图对他们进行劝戒和提醒。这些话对于文化程度

和法律知识都不高的当事人来说,比法言法语更容易让他们接受。但

是,由于法律文书的书写北京市高级法院有严格的规定模式,所以加

入一段“法官后语”至少目前是不现实的。



  但刘珍法官也指出,人情味在庭审中比在判决书上更有效。婚姻

家庭案件和其他的民事刑事案件不同,不少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甚

至也有不少是一时赌气前来离婚,虽然纠纷可以用法律来裁决,但是

感情的事还是用“情”来解开效果更好。所以,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

的时候,很少板着面孔说法条,而是和他们说一些心里话,经常单独

找当事人一方谈心,像朋友一样。这种时候,当事人往往能够冷静下

来,很多人气消了纠纷也就好解决了,经过法官这样调解和好的夫妻

不在少数。所以,法官的人情味应当更多地“释放”在庭审当中。



         判决书上不应出现道德评判



  宣武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李凤新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她认为

判决书惟一的准绳就是法律,必须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判决,没有必要

加入法官带有道德评判色彩的“后语”。



  关于道德评判的模糊性,李凤新法官认为,首先道德的涵盖范围

非常广,而且主要依靠人们自觉遵守,它不像法律具有强大的、明确

的约束力。所以,道德评判出现在判决书中是不合适的;同时,在这

种道德评判中,往往夹杂着过多法官的个人道德认知,而法官的个人

修养和水平以及道德层次是参差不齐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化的社会生

活也使一些以前被广泛接纳的道德准则发生了变化,这就使道德产生

了越来越大的不确定性。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关于目前审理婚姻家庭案

件中涉及“第三者”的情况,由于《婚姻法》中只规定禁止重婚,禁

止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同居,在禁止性条款中并未涉及还没有达到重婚

和同居程度的婚外情与第三者,如果法官试图在判决中对“第三者”

进行劝戒,那就俨然成了道德法庭,而非以法律为准绳了。



       判决书的变化发展代表着法制的进步



  律师的观点和法官们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他们显然更喜欢生动详

实、富有人情味的判决书。汇源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魏晓东告诉记

者,他很高兴看到判决书不断的变化和发展,它从某一方面表现了法

制的进步。



  魏律师说,几年前,他们拿到的判决书和现在也有所不同。那时,

判决书写得相对比较简单,除了当事人和律师,外人拿着判决书很少

能看明白说的是什么。而现在的判决书无疑有了很大的进步,包括原

被告各自的说法,每个证据的说明力以及法院依据哪一条法律作出的

判决等等,就是局外人也能通过判决书搞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魏律

师认为,加入“法官后语”将是判决书的又一个进步,它最大的意义

不仅在于对当事人进行劝戒,还在于它的普法和教育作用。因为,现

在法律文书都对社会开放,一些遇到法律问题的人会去法院查阅同类

案件的文书,类似于“法官后语”这样带有人情味的解释和劝戒会使

人受到启发和教育,给人提供法律帮助,它的社会意义超过对某一个

具体案件的裁判作用。



  (责任编辑:李亚敏)



  注:引自北京晚报2001年06月27日。

http://www.ben.com.cn/WLZB/20010627/GB/WLZB^124^3^27W25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