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在浙江法院执行改革会上强调
继续推进执行工作全方位改革
  本报绍兴6月9日电(记者 黄献安 通讯员 徐东良) 6月6日
至8日,浙江省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会议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改革试点
城市绍兴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到会并做重要讲话。沈德
咏在讲话中强调执行工作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各级人民法
院要不失时机地继续全面推进执行工作的全方位改革。

  沈德咏首先全面回顾了执行工作改革的历史进程,充分肯定了执
行工作改革所取得的成效。他指出,执行工作改革自二十世纪九十年
代初审执分立开始,从自发的改革到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改革,从
单纯的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到全方位的改革,从部分地区法院的改革
推广到全国范围内法院的改革,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已在四个方面取
得了很大进展;在体制改革方面,全国法院已基本实现了高级法院统
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体制,并在向统一领导体制过渡;在机构改革
方面,全国已有15个高级法院,562个中级和基层法院成立了执行局,
还有更多的法院正在运作过程中;在执行局的规格上,有的实现了整
个机构的升格,有的实现了执行局长的级别高配;在执行权运行机制
改革方面,根据分权制衡原则,进行了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执
行实施权三权分立的积极探索;在执行方式方法改革方面,全国法院
干部创造了诸如债权凭证、网上执行等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经过长
时间的努力,执行工作改革所取得的成效是十分明显的。通过改革,
执行工作内部关系逐步得到理顺,执行力量有所加强,执行工作条件
得到改善,执行干部信心得到增强,执行队伍趋于稳定,执行工作的
地位和权威明显提高,“执行难”的问题有所缓解,在局部地区有明
显缓解,程序公正等新的执行理念正在逐步形成,整个法院的执行工
作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在谈到如何开创法院执行工作改革新局面时,沈德咏强调,执行
工作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实践证明,执行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是完全正确的。执行工作改革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
重视和支持。同时也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执行工作改革已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大改革力度,
全面推进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机不可失,时不我待。下一步执行工
作改革,要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继续全面推进执
行工作的全方位改革,通过改革促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确保执
行权的公正、廉洁行使,最终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目
的。当前重点要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抓观念转变。转变观念的过程也是解放思想,统一认识
的过程。关键是要树立新的执行工作理念。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过程
也就是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要按照当事人主义和司法被动原则对执
行工作程序加以改造。要充分认识到,强制执行的结果,可能是实现
了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可能是实现了部分债权,也可能根本无法实现,
这都是正常的。能否实现债权,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也取决于
申请人的举证能力。没有实现或部分实现债权,是债权人应该预见到
和应该自行承担的交易风险。强制执行的公力救济原则只是一种可能
性,是有限的,执行权不能无限行使,不能把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力异
化为执行义务。执行法院不能将自己陷入“讨债公司”或者债务人的
境地。

  二是抓制度创新。改革就是除弊兴利发展创新,制度创新是根本。
法院执行工作具有司法行政权和司法裁决权的双重属性,要从司法行
政权吸收司法裁决权的角度,来认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
领导体制和内部分权制衡的执行工作机制。在执行机构的设置上,大
的框架是执行局,其内部机构如何设?职责权限如何划分?在新的执
行工作体制和机制之下,应扬弃哪些旧的执行方式方法,创造、采用
哪些新的执行方式方法,这些都需要通过实践来加以探索、总结。

  三是抓理论创建。执行工作的理论研究是一个薄弱环节。执行工
作改革离不开理论的解释、说明、支持和指导。理论研究本身也是业
务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要加强执行工作的理论宣传。
这样,对内有利于统一认识、促进改革,确保改革沿着健康有序的方
向发展;对外有利于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法院执行工作,支持法院执行
工作。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6月10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4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