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探索
——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报告

倪金龙
  随着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入,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也成为一项重要
课题。1998年,为克服以往“审书合一、职责不分”的管理模式带来
的种种弊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书记员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
在业务庭设主任书记员,在政治部设书记长。业务庭书记员由主任书
记员管理,政治部书记长则系统抓好全院书记员的队伍建设、培训和
考核等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书记员管理模式。随着
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书记员管理模式由于忽视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
和独立性以及管理不规范、工作不专业、素质提高不快等问题,已难
以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对此,探索和建立一套符合审判管理特
点的书记员管理新机制,已成为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培养一支跨世
纪的书记员队伍的需要。

  一、对书记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具体措施

  1.统一思想,确立改革的基本思路。

  1999年上海一中院确立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围绕审判方式改革,
以提高书记员队伍素质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集中管理、分散使用”
的书记员管理新机制,建设一支专业的、稳定的具有较高素质的书记
员队伍,为法院的改革和审判服务。确立的基本原则:平稳过渡、循
序渐进、逐步完善。确立的工作要求: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严格管
理、服务审判。

  2.大胆探索,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

  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
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并设立
几个小组分别负责刑事、民事、立案、审监、执行及速录员的管理工
作。“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
位设置,把书记员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中协助审判员做
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

  推行这一“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模式,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
独序列管理,同时又突出书记员要服从各审判庭工作指派,有利于建
立新型的审书关系,使审判工作不因书记员管理体制变化而受到影响。

  3.建立机构,明确书记员办公室工作职责。

  书记员办公室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职能:一是对书记员进行统一
管理。主要是有针对性地加强书记员的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
设以及政治教育和面上管理;二是对书记员进行统一调度。主要是根
据不同阶段审判工作需要和各业务庭审判工作任务量,科学、合理、
规范调配好书记员,包括对书记员实施轮岗等;三是对书记员进行统
一培训。主要通过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加强对书记员的政治理论、
业务水平、法学素养和相关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四是对书记员实
行统一考核。除了加强对书记员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考核外,还要
对书记员政治品德、协调和语言文字能力等综合能力考核,以达到全
面了解书记员素质能力的目的,做到人尽其才。

  4.加强管理,落实书记员管理职能。

  书记员办公室在书记员管理上和业务庭共同行使管理职能,即采
用“条块结合”的管理方式,书记员办公室管理职能侧重在对思想政
治教育、制定规章制度,对书记员工作督促检查等管理,而业务庭在
使用书记员中也有管理职能,即抓好书记员纪律、廉政、作风等方面。
这样两个管理相结合,就做到面上与具体都有部门管理,以防出现管
理真空,实施下来效果明显。

  5.正确定位,加强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

  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使得书记员工作更趋专业化、规范化,而
且通过建立统一的调配、考核、培训、轮岗机制,提高了书记员队伍
的整体素质。为了进一步发挥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辅助作用,针对
书记员学历高、思想活、观念新、年龄结构更趋年轻化的特点,从培
养、锻炼、考察书记员业务能力出发,制定了《加强书记员在审判工
作中作用的规定》,从辅助、参议、撰写法律文书和签名等四个方面,
进一步明确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辅助地位和作用,将书记员的工作
从过去的依附性转变为相对独立性,从被动性转变为主动性,从机械
性转变为创造性,从审判事务性转变为审判事务性与实务性相结合,
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有利于提高书记员的综合素质。

  上海一中院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以来,不但使业务庭能够集
中精力抓审判,也为书记员公平竞争、合理考核、规范培训、全面发
展创造了条件。书记员规范化管理得到强化,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在
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而这一切
又都为提高审判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取
得了明显成效。

  二、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由于在书记员中实行职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现有书记员进法
院都是本科、研究生学历,面对进入法官序列的大门越来越小,在书
记员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思想不稳定问题。同时一些在法院工作时间
较长并通过法官资格考试的书记员,在业务庭都是骨干,但由于每次
晋升考试都竞争不过年轻书记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如何解决这些人的出路问题需要探索与研究。

  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之间的矛盾。首先
应该明确的是,书记员单成序列的职业化管理模式,无论是对于保持
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提高工作的职业化程度,还是对于规范人民法
院的审判管理,都有其积极的作用,是改革的方向。但在当前条件下,
尤其是在法官制度未作相应改革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对策:

  1.结合最高法院的改革精神,明确法官助理的定位、职责和任
职条件,包括法官助理与法官间的晋升关系。让一批法学基础好、业
务能力强的书记员摆脱日常事务性工作,从事法官助理这一以法律业
务为主的工作。

  2.对法官队伍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职业化机制(事实上这也
应该是法官制度改革的方向)。淘汰部分缺乏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业务水平低、综合素质不符合法官条件的任职法官,充实部分优秀的
青年书记员和法官助理进入法官队伍,以提高法院队伍素质为目标,
进一步更新用人观念。

  3.打破人才使用的狭隘思维,加强法院之间、法院内各部门之
间的人才流动。通过不同类型的人才交流,把一部分骨干书记员安排
到相应的审判岗位或其他管理岗位,做到人尽其才。

  4.进一步探索书记员队伍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在书记员队伍中,
地位不再一味等同,而是建立起不同层次、不同工作内容的职业化队
伍。可以让一些工作资历较深、业务能力较强的书记员不再从事与其
他书记员相同的工作,而是负责队伍管理、人员协调等管理工作,其
在级别上、待遇上亦应与其地位相适应。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5月12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