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院加强审判长考核管理

孙庆喜 李军 周明辉
  本报讯 如何保证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有职有权,同时又保证办
案质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为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
一定成效。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之初,由于一味强调审
判权下放,牡丹江中院院、庭长对案件质量的把关监督一度处于一种
撒手不管或不知从何管起的状态,从而使办案质量一度出现滑坡。为
了改变这一局面,牡丹江中院进一步明确了庭长、院长、审委会的把
关职责。

  一是要求各庭长要视案件难易情况,通过指定法律专业不同的合
议庭、加强庭内流程管理、入庭听审、列席合议庭评议、裁判文书送
达前听证审查等办法实施监督;二是授予院、庭长对案件质量程序上
的监督建议权和决定权。庭长对合议庭裁判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分管院
长提出提请审委会讨论的建议。分管院长视案件具体情况,既可决定
不提交审委会,维持合议庭的意见,也可作出提请审委会讨论的程序
性决定;三是进一步强化审委会的职责。针对部分审判长、合议庭即
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为了怕担责任而发回重审,从而增加当事
人讼累的实际情况,规定对于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此类案件,中院审委
会将直接改判。

  这一制度的出台极大地激发了该院37名审判长的工作热情,公正
司法、提高效率已成为他们自觉的追求。1至2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案
件771件,审结30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审结率上升10.6%,平均审限
缩短近10天,没有一件案件超审限。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5月01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