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法医鉴定改革

汪跃
  最近,报刊常见论述法医鉴定体制改革的文章,一些人提及法医
鉴定的不是,在此我也谈几个观点,与大家商榷。

  关于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一些文章以一个案件拖了七八
年,出了七八份法医鉴定书却未能定案而主张一锤定音。笔者以为不
妥。首先,鉴定的提起是由各个办案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决定或根据当
事人申请委托进行的,诉讼的拖延只能通过限定鉴定的时间和次数来
避免,而不能搞一锤定音。其次,我国法律规定了对于鉴定结论,可
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法医受办案部门
的委托,做已经做过的鉴定并无不当。第三,法医鉴定就其本身讲主
要还是学术活动,因此,法医鉴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是正常现象。我们
既然能够接受医生对同一病情的不同诊断,为什么对同一案件的不同
法医鉴定却恨之入骨呢?关键是如何来判别和采信法医鉴定结论。第
四,法医鉴定只是证据的一种,只凭鉴定结论定案既反映出案件承办
人员综合素质的不高,也是我国整个司法制度的悲哀。如果说多头鉴
定和重复鉴定给司法活动带来麻烦的话,应该说与法医鉴定本身无关。

  关于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的问题。现在呼吁对现行的法医鉴
定体制进行改革,从而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的呼声很高,
似乎这样以来所有问题都能在一夜之间解决了。但以我看来如果我国
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实行集中管理,则将导致缺乏制约和监督,
等于在审判法庭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法医鉴定法庭,那才是可怕的事。

  从国外情况看,当今法制国家的法医鉴定体系都采取了多元制,
目的就是防止鉴定中的舞弊行为。英美对整个司法鉴定实行当事人主
义,即由诉讼各方当事人自主聘请鉴定人,鉴定人资格不做特别要求,
鉴定结论作为专家证言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质询。大陆法系的国家则实
行鉴定人资格名册制,由最高法院或检察机关将有权鉴定的人名单公
之于众,其鉴定结论只作为案件诉讼证据之一。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要到省
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问题。笔者不知道关于这条规定的立法
者的原意如何,但这确实是一条严重脱离实际的法律规定,几年来已
有多名学者撰文提出批评。因为医师本身不具备法医学专门知识,如
损伤时间推断、损伤工具推断、造作伤的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等,硬
要他们进行法医鉴定是强人所难。实际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几
年以来,全国各地都未能很好地执行这一规定。说明这条立法应当检
讨。

  当然,我国的法医鉴定体制并非十全十美,确有需要改革的地方。
如建立鉴定人资格名册制,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让他们接受当事人的
挑选和监督;规定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以便法官能够正确地采信证
据;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医鉴定制度,使得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明
确,避免鉴定以外的干扰,使法医鉴定更加公正和经济。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04月23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3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