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唱公正效率歌
——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司法改革述评

本报记者 杨永启
  编者按

  近两年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关
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的决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
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紧紧围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这一
审判工作主线,勇于创新,大胆改革,为在基层法院如何实现“公正
与效率”的新世纪主题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从竞争上岗到末位淘汰——精英审判
保公正

  曾几何时,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弊端在旌阳区法院也同
样存在着:审判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不论是法学科班出身还是没有经
过系统法律知识训练,都在法庭上坐堂问案;审判工作行政化管理,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导致审判不公和效率低下……

  改变现状的出路只有一条:通过改革,对审判队伍实行优胜劣汰;
通过改革,使审判管理摆脱行政色彩。这就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
要》确定的方向,即实行审判长选任,强化合议庭职能。

  旌阳区法院不仅要选任审判长,而且要结合基层法院实际选任独
任审判员。这可能是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不同之处。2000年4月,旌
阳区法院《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资格选任试行办法》出台,正式拉开
了审判长选任的序幕。

  翻翻厚达14页的《试行办法》,不难体会到旌阳区法院实施此项
改革的决心和诚意。这套办法共分九章,从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任
职资格到推选委员会的构成,从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职权到他们的
责任和义务,从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考核到他们的待遇,都做了详
尽的规定。

  此后,该院的审判长选任迅速推开。根据《办法》规定的政治、
业务条件,经过个人申请、推选、考试、考核、审查、决定、试用和
授予资格等一系列程序,最终选出了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过硬,工作
责任心强的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其中,20人取得审判
长资格,11人被授予独任审判员资格。

  这批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上任以后,旌阳区法院虚化了各业务庭
的设置,全院设立了12个审判合议庭、4个执行组,每个合议庭(组)
共3名审判人员,实行审判长、执行组长负责制。所有案件直接由立
案庭分到各合议庭,而不再像原来那样先分到庭再分至办案人员手中,
庭长已经不再具有任何对自己作为审判长审理的案件以外的案件的决
定权。新任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授权范围以内,有权对自己承办
的或自己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审理的案件径行作出判决。

  改革的效果是明显的。改革之后,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大为提高,
审理时间缩短,工作效率提高。去年一年,提交到院审委会讨论的案
件不足5%。这样的比例,在原来是难以想像的。

  再好的效果也没有让旌阳区法院领导班子懈怠。他们知道流水不
腐的道理,只有不断给审判人员加压,才能促使他们不断进取。今年
年初,该院又推出《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末位淘汰暂行规定》,对审
判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该《办法》规定,对取得审判资格人员的末位淘汰每年进行一次,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中得分最少的一人将被淘汰。被淘汰者丧失审判
权,但在被淘汰后的第二年可以重新申请获取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资
格。

  如今,这两个规定相辅相成,成了该院审判人员不断进取的一剂
猛药。

  全面启动审判流程管理改革:从统一立案到全程跟踪——规范制
度保公正

  旌阳区法院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完成以后,迅即进行
了审判流程管理改革。“这是新世纪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要求,”该
院院长杨辉说,“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实现这
个主题,不能纸上谈兵,而要落实在行动上。具体到立案工作来说,
简单的立审分立已经不够,必须改变过去的小立案方式,实行大立案
。”

  “小立案”的弊端,旌阳区法院班子体会尤深。其一,因为没有
统一立案、统一分案,审判人员受利益驱动,办起案来挑肥拣瘦,简
单的案子抢着办,复杂的案子往外推,为的是多拿办案奖金,结果导
致各业务庭未结案大量增加,当事人意见很大;其二,各庭自己立案
自收诉讼费,造成诉讼费管理上的漏洞。有人多收费,也有人随意缓
减免,案子办了不少,诉讼费却收不上来。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旌阳区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
行)》就是为了革除这种种弊端。

  审判流程管理,就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执行案件,根据不同阶段,
分为立案、排期、送达、开庭、结案、监督、归档等七个环节,统一
组织、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不难看出,七个环节环环相扣,具
有一种内在的递进关系,立案庭的职责贯穿于七个环节之中,实际上
对在审案件进行着全程跟踪。如今,立案庭成为旌阳区法院“权力最
大”的庭。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排定开庭时间、统一指
派书记员、统一送达。案件审结后,再由该庭统一归档。立案庭分配
的案件,各审判长、执行组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立案庭确定的开
庭时间,各审判长、执行组长没有院长审查认可的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各审判长、执行组长每周五下班前必须向立案庭书面报告该周所排期
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

  细读该院的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其细密程度令人吃惊。案件分类
不仅区分了民事和刑事,更细化到刑事公诉和刑事自诉;立案审查时
间和开庭日期,细到了以天为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衔接配合,更是细
到以分计算。

  功夫不负有心人。旌阳区法院这项改革尽管只有短短的三个月,
却是效果尽显。立案庭长陈志学兴奋地告诉记者,立审分立的问题解
决了,诉讼费也能及时收上来了,更重要的是,无限期拖案的问题迎
刃而解了,现在,一个月内结案的案件已经达到了将近80%。

  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去繁就简
出效率

  2000年10月27日,当地电视台播出了这样一条新闻:旌阳区法院
刑事审判庭当天开庭,一起原本需要两个小时才能审结的案件,只用
了不到30分钟就告结案。

  该报道称,这是旌阳区法院和区检察院携手推行的又一改革——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带来的结果。

  什么是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呢?该院副院长何腾解释道,
通俗地讲,就是快速审理,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
人认罪的前提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在被告人可
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的范围内,对法定庭审程序的有关环节
予以简化,以求快速审结案件。

  旌阳区法院的这一改革同样来源于审判实践的需要。他们在调查
中发现,刑事案件中,30%属于量刑幅度在三至十年之间,被告人作
认罪辩护,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审理这类案件,如果一成不变
地照搬普通程序的庭审模式,只会拉长庭审时间,造成审判资源的隐
性浪费。反之,如果对这类案件进行简易化审理,不仅能保证案件仍
然得到公正审理,而且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实现效率和公正的完美结
合。此外,可以节约大量审判力量,投入到20%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的审理中。

  这种改革是否突破了我国现行法律呢?旌阳区法院的答案是:没
有。该院院长杨辉解释道:“我国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在普通程序
中设置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但每个环节如何进行却没
有具体规定。我们的改革就是在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前提下,对这些
没有具体规定的环节作了简化处理。”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效果是明显的。

  第一,办案的重点转向了20%的重大疑难案件,实现了审判资
源的优化配置,以同样的资源取得了更高的效率。

  第二,加快了庭审节奏,减少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当庭判决率,
逐步消灭了案件久拖不结的现象。几个月的实践证明,平均缩短了一
半的庭审时间。

  第三,因为庭审是在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作认罪辩护的前提下
进行,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基础上,减少了上诉和抗诉。截止目前,该
院用这种方式审理的案件,全部无上诉、无抗诉。

  第四,这种探索逐步弥补了我国刑事审判仅设普通和简易两种程
序的局限性,对刑事诉讼中应设立多类型、多模式、多层次的审判程
序,以与国际接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积累了素材。

  聘请特邀陪审员:从街道干部到青年教师——因材施教出效果

  人们熟知的陪审员多是一些街道大妈类型:慈祥有余而威严不足,
道理能讲很多法律所知甚少,“陪”功极强而“审”功极弱。但当记
者看到旌阳区人民法院的少年审判特邀陪审员名册时,耳目为之一新。
10名陪审员全部是优秀青年教师,全部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有的还专
修过法律专业,其中中共党员8人。

  同样是人民陪审员,旌阳区的这种巨变来自哪里?来自对人民陪
审员的更高层次的理解。“我们理解的陪审员有两层含义,”该院副
院长何腾说,“第一,陪审员不是一种职业,更不是一种就业的渠道;
第二,陪审员不是摆设,陪而不审和陪而乱审都有悖于陪审员的本来
意义。”

  显然,无论是原来意义上的人民陪审员,还是对人民陪审员的认
识,都已不能适应少年审判的需要。

  旌阳区法院的统计显示,尽管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投注大量精力,
未成年人犯罪势头依然有增无减。1997年,该院判刑未成年人16人,
1998年16人,1999年上升到47人,到了2000年上半年猛增为38人。而
且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倾向普遍,类型有所增加,高科技犯罪出现。未
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影响我区稳定和发展的因素,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既是旌阳区法院的判断,也是该区区委首肯的看法。

  那么怎么扭转未成年人犯罪连年递增的势头呢?旌阳区法院取得
区委、区人大的支持,会同区团委和区教委,在全区范围内挑选优秀
青年教师担任特邀陪审员。入选特邀陪审员,必须政治素质过硬,热
爱陪审员工作,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10名精心选拔的特邀陪审
员经区人大批准任命以后,旌阳区法院组织进行了业务培训。培训内
容包括陪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涉
及的刑法分则条文、庭审规范及刑事证据认定的有关知识。

  新类型的特邀陪审员果然不负众望。他们在年龄上接近未成年人,
了解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更容易找到相互间的共同语言,
因此,也更易于为未成年罪犯接受。这些特邀陪审员不仅在法庭上起
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的作用,法庭外的作用更大。他们常常结合所
陪审案例,在学校进行法制教育,深入浅出,生动活泼,激活了所在
学校的法制教育课。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4月19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