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执行力度 实现司法公正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院长 裴全华
  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运用国家强制力,
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得以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

  近几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
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亦随之大量增多,法院依据国家法
律的规定,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予以确认,这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最直接依据。但
公正的裁判只有得到切实执行,国家的法律才能得到有效贯彻,当事
人的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维护,司法公正也才能得以最终实现。然而,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
祟,加上一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少数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等原因,
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涉及政府机
关的案件就更难执行,有些案件一拖就是几年,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应该说,“执行难”已经成为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急待解决
却又总难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
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损害的不仅仅
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它将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损
害人民法院的执法权威,并将由此影响社会稳定、民心安定,同时还
将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危害十分严重。因此,“执行难”的问
题得到了中央领导和各级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1999年,中共中央以
中发(1999)11号文件专门就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了重要
指示。同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就人民法院
的“执行难”问题指出,解决“执行难”问题,已经不是法院一个部
门的事情,而是需要全党和全国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解决
的问题。全党、全社会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是解决“执行难”问
题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贯
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依法
执行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坚决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对非法干扰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论什么单位,不论什
么人,都必须严肃追究。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全国法院系统
开展了“执行年”、“清理执行积案”等专项执行行动,并多次下发
了关于加大执行力度和严格规范执行期限等有关加强执行工作的文件。

  近年来,宜兴市法院始终把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审判执法工
作的重中之重,狠抓不放。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使大部分案件
得到了及时执行。2000年,我院执结各类案件6600多件,同比上升
33.1%,执结标的额达3.9亿元,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尚未执结的案件绝对数仍然较多,许多当事人反映仍然十分强
烈。应该说,这些案件之所以没有得到执行,是因为有些案件的被执
行人在短期内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比如有的企业停止了经营活动而又
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是个人,负债累累,家庭财产不足
抵债。但是在未执结的老案、难案中,相当多数的被执行人不是客观
上不具备履行能力,而是主观上没有或缺少履行的诚意和积极的态度。
他们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
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占用就占用,损人利己,抗
拒执行。如果法院对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听之任之,无疑就是对国家
法律的亵渎。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运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断加大
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用足用好各项法律手段,坚持公正、文明、
严肃执法,注重执行方法,讲究执行艺术,探索执行新路,改革执行
机制,以强大的执行威力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确保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确保最后司法公正。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4月17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4/17/content_
164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