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本报讯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确保司法公正,最高
人民检察院最近作出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要求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的任职及
其公务活动实行回避制度。

  根据这一办法,检察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检察院的检察长、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
察、司法行政人员,也不能同时担任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
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人员,不能在相邻两级检察院同时担
任检察长、副检察长。除民族地方自治县外,一般不得在原籍担任县
一级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人员从事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
如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发生利害关系时,相关的检察
人员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
式施加影响。

  暂行办法规定,检察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
护人。暂行办法还对回避的程序、检察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等作
了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检察人员回避制度,为检
察机关公正执法提供了制度保证。(郑发)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3月24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3/24/content_
152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