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区法院推行“三二一”审判模式的调查 2000年2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经济庭创制并率先推行了“三二 一”审判模式(以下简称“三二一”),探索建立确保司法公正、提 高诉讼效率的新型审判机制。经过一段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 肖扬院长关注这一新的改革举措,并作了重要批示。遵照肖扬院 长的指示,最高法院研究室组成调研组,会同北京市高级法院改革办、 研究室等部门的同志,于去年8月起对房山法院的这一改革成果进行 了全面调查。共召开各种座谈会9次,分别听取了房山区法院领导班 子、经济庭、民庭、刑庭、研究室等业务庭室同志的意见,听取了房 山区党委、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的评价;查阅了实行“三二一” 审结的案件的全部案卷;旁听了“三二一”开庭,并在现场与原、被 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等举行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调查组向北京高院 院长秦正安等领导同志报告了调查结果,秦院长对房山区法院推行 “三二一”的改革表示极大支持,并对这一经验给予了积极评价。 上述调研工作告一段落后,调查组继续跟踪了解房山区法院在其 他各审判庭普遍推行这一改革经验的情况,并完成了这份调查报告。 一、立足自身实际,创制“三二一”审判模式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北京西南郊,辖区内既有各种形式的 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又有燕山石化等大型国有企业;既有闻名中外的 旅游景点,也有地处偏远的贫困山区。近几年,房山法院收案不断上 升,年结案上万件,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但由于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 审判人员维护司法公正的主动性不强,抗外界干扰能力较差,超审限 案件多,在北京全市法院中,房山法院案件的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 较高。院长周继军和领导班子成员经多次研究,认为要改变审判工作 的被动状况,按老套套老办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单纯地就审判 抓审判不行,必须抓住最高法院发布和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的契机,综合贯彻“纲要”提出的改变审判工作行政化管理模式、强 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加强内部监督等要求以及积极推进人事制度、 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结合房山法院的实际,在审判组织、审判模式、 审判机制等方面大胆进行创新性的改革。 经济庭庭长张仲侠在周院长的启发和指导下,组织全庭同志经过 充分讨论,创制并实行了“三二一”审判模式。他们在选任审判长、 独任审判员的基础上,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 审判组。其中,三名法官既分别担任独任法官,又可组成合议庭,其 职责是主持庭审(被选任为审判长的主持合议庭诉讼活动),全权负 责案件的审与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负全部责任。两名法官助理对 整个“三二一”审判组负责,而不是对其中的单个法官负责,其职责 是完成调查、取证、送达、接待当事人和律师、采取保全措施、组织 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工作。这就把法官从大量的繁琐的司法行政 性质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法官有条件集中精力开好庭,解决好适用法 律方面的问题,同时改变了过去由案件承办人大包大揽、缺少监督制 约,容易发生“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的状况。“三二一”中 的一名书记员仅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其他如收案、报结、归档 等工作由庭内勤完成,这为实现对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创造了条件。 “三二一”中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形成了 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全程监督的工作机制。 房山法院在创制和实行“三二一”时,在案件受理、调查及审判 等具体流程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是: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统一 受理,立案庭立案后送交各庭内勤,庭内勤初审登记并经庭长确定裁 判法官后,于收案当日将案件移交给“三二一”中的法官助理。法官 助理依法办理开庭前的各项法律手续,并于开庭三天前将案卷送交承 办法官。法官按期开庭,依法裁判。审判后五日内法官将案卷退交法 官助理。法官助理订卷后于30日内把卷宗送庭内勤归档。案件收、结 及审理过程均填写案件审理流程表,由交接方签字;每个环节均有明 确的时间限制;庭长主要负责全庭行政管理及审判业务指导,并在每 月固定的庭长开庭日,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少数重大、疑难、复杂 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疑义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提请院长提交 审委会讨论。 房山法院实行的“三二一”,是由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 这与一些法院实行的“大立案”体制有所不同。房山法院主要是从自 身实际情况出发,作出这一安排的。第一,法官和法官助理同属于 “三二一”,便于随时做好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减少庭前准备与庭审 工作间的摩擦。特别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能在收到起诉 书副本的同时或者在交换证据时,请求开庭审理。这时,法官助理可 以根据当日开庭情况,即时通知法官开庭,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第 二,为防止法官助理在调查取证的具体内容和深度上不能准确理解和 达到法官的要求,法官给法官助理签发“调取证据函”,其中写明调 查取证的范围、程度等,为保证开庭顺利切实做好准备。第三,在一 个案件的庭前准备环节与开庭审理环节转化次数较多(如数次开庭与 调取新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助理可以适时安排开庭时间,避免当事 人在审判业务庭与立案庭之间多次联系,简化了当事人的诉讼手续, 较好地贯彻了最高法院提出的“诉讼经济原则”和“方便当事人诉讼” 的要求。 二、实施“三二一”审判模式改革取得明显效果 首先,这一改革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实行“三二一”,法官的 法定职权落实了,责任加重了,追求司法公正的主动性明显增强了。 在这一模式下,切实做到了法官只能在法庭上会见双方当事人,庭前 的一切活动由不行使裁判权的法官助理完成,切断了法官与当事人的 庭外联系,为确保司法公正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其次,这一改革提高了诉讼效率。法官按照法官助理排定的时间 开庭,杜绝了拖、等开庭的现象。由法官助理集中送达和调查取证, 减少了许多重复劳动。案件审理流程表的使用,强化了法官和法官助 理的审限意识、责任意识。限期举证通知书的使用,防止了当事人借 举证之名故意拖延时间或者法官故意搁置案件审理的情况发生。法官 依法充分行使裁判权,大多数案件实现了当庭结案。 再次,这一改革降低了诉讼成本。所谓诉讼成本,是指一定时间 内审判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为办理诉讼事务而发生的全部消耗。为了直 观地说明改革前后诉讼成本的变化,下面以房山法院1999年3至7月份 审结的300件经济案件和2000年3至7月份审结的300件经济案件为分析 对象,简要对比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