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中院审判方式改革纪事 庭审观摩提高庭审质量 新乡市中院每年定期开展庭审观摩,督促审判人员提高水平。 庭审观摩一般选择较为典型的案件,由各庭业务骨干担任审判长 主持庭审,运用控辩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使双方当事人举证在法庭、 质证在法庭、说理在法庭、合议庭认证在法庭。合议庭对双方争议的 焦点进行归纳,尝试了边质边辩、质辩合一的庭审方式,并当庭评议, 当庭宣判,将庭审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诉辩双方明明白白,旁 听群众清清楚楚。庭审后,由院领导组成评委会进行点评,由参加观 摩的两级法院审判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庭审中的经验教训进行研究、 探索和总结,达到了一人开庭、共同提高的目的。 大立案提高审判效率 新乡市中级法院努力强化全局性系统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探索出了“大立案、精审判、强监督”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新路子, 提高了审判效率。 为使立案庭能够真正承担起审判流程管理的各项职责,全庭人员 按照职责范围分为三个组:立案组,排期组,质检组。同时规定,各 类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自诉及执行案件均由立案庭立案组进行立 案登记。当事人申诉案件,由立案组组成合议庭,对核心问题、焦点 问题进行听证。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书面驳回;符合条件的,按法定 程序立案再审,排期后转由审监庭审理。从而把立案与审理、立案与 执行以及申诉案件复查听证与再审程序严格区别开来。这样,立案庭 的职责更加明确,彻底改变了立审不分、审监不分、立执不分的状况。 “三三制”开创执行新模式 新乡市两级法院对执行体制大胆改革,摸索出“三三制”的执行 新模式。 所谓“三三制”执行模式,就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把执行 案件的整个过程划分为调查取证、强制执行、综合结案三个阶段,分 别实施案件的调查取证权、强制措施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同时将执 行机构分为调查、强制和综合三个组,各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调查组负责案件调查,以向强制组提供强制执行的客观依据,但无强 制执行权;强制组有强制执行权但无处分权,它将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提取等强制措施后的财产移交综合组处理;综合组将财产处分 给申请执行人,但又受调查组和执行组的制约。三个阶段都有严格的 时间限制。这样,减少了各种关系、人情干扰法院执行以及少数执行 员滥用权力的现象,遏制了执行难。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28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1/02/28/0062001022800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