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促改革
——新乡中院审判方式改革纪事

本报通讯员 郑建友 王筱文
  庭审观摩提高庭审质量

  新乡市中院每年定期开展庭审观摩,督促审判人员提高水平。

  庭审观摩一般选择较为典型的案件,由各庭业务骨干担任审判长
主持庭审,运用控辩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使双方当事人举证在法庭、
质证在法庭、说理在法庭、合议庭认证在法庭。合议庭对双方争议的
焦点进行归纳,尝试了边质边辩、质辩合一的庭审方式,并当庭评议,
当庭宣判,将庭审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诉辩双方明明白白,旁
听群众清清楚楚。庭审后,由院领导组成评委会进行点评,由参加观
摩的两级法院审判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庭审中的经验教训进行研究、
探索和总结,达到了一人开庭、共同提高的目的。

  大立案提高审判效率

  新乡市中级法院努力强化全局性系统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探索出了“大立案、精审判、强监督”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新路子,
提高了审判效率。

  为使立案庭能够真正承担起审判流程管理的各项职责,全庭人员
按照职责范围分为三个组:立案组,排期组,质检组。同时规定,各
类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自诉及执行案件均由立案庭立案组进行立
案登记。当事人申诉案件,由立案组组成合议庭,对核心问题、焦点
问题进行听证。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书面驳回;符合条件的,按法定
程序立案再审,排期后转由审监庭审理。从而把立案与审理、立案与
执行以及申诉案件复查听证与再审程序严格区别开来。这样,立案庭
的职责更加明确,彻底改变了立审不分、审监不分、立执不分的状况。

  “三三制”开创执行新模式

  新乡市两级法院对执行体制大胆改革,摸索出“三三制”的执行
新模式。

  所谓“三三制”执行模式,就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把执行
案件的整个过程划分为调查取证、强制执行、综合结案三个阶段,分
别实施案件的调查取证权、强制措施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同时将执
行机构分为调查、强制和综合三个组,各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调查组负责案件调查,以向强制组提供强制执行的客观依据,但无强
制执行权;强制组有强制执行权但无处分权,它将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提取等强制措施后的财产移交综合组处理;综合组将财产处分
给申请执行人,但又受调查组和执行组的制约。三个阶段都有严格的
时间限制。这样,减少了各种关系、人情干扰法院执行以及少数执行
员滥用权力的现象,遏制了执行难。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28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1/02/28/006200102280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