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独立裁判案件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
沈阳中院大胆实行选任制
  本报讯(记者霍仕明)一项旨在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确保
司法公正的改革目前正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紧锣密鼓地进行。
这项改革将从该院选任58名审判长(执行长)。

  沈阳中院院长贾永祥告诉记者,在审判长(执行长)选任制度下,
院长、庭长一般不再像过去那样层层审批案件,除依照法律规定和合
议庭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以外,其余案件合议庭独立
裁判,审判长(执行长)有权签发法律文书。这样,就可以将各项考
核措施落到实处,使审判长(执行长)职责明确,错案追究制度得到
有效落实。

  据了解,沈阳中院实行审判长(执行长)选任制改革,将在11个
业务庭、265名业务人员中设立58个合议庭,选任58名审判长(执行
长)。审判长(执行长)任期期限为三年,可以连任,享受审判长
(执行长)补贴。选任审判长(执行长)坚持公正、公开、民主、竞
争、择优的原则,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等程
序。选任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沈阳中院在实施审判长(执行长)选任制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审
判流程管理制度和审判督导评查制度,以强化对审判长(执行长)的
监督制约。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