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律师制度管窥

焦纲
  在台湾,律师属于专门职业,在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之前,要过许
多关,如取得律师资格、完成律师登录、参加律师公会组织等。在从
事律师工作中,则受律师惩戒制度的约束。

  依据台湾“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一是要经过律师资格
考试,二是要经过律师资格检复。

  台湾的律师资格考试属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之一。参
加考试者的资格为:1、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
“教育部”承认的境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法律系科毕业,获有证书者;
2、经高等检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者;3、经普通考试或法院书记官考
试及格者。凡在法院担任书记官,连续担任审判记录或检察处书记官,
连续担任侦查记录4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均可参加专为其设的普通
考试。律师的考试科目,法律没有规定,通常由“考试院”征询各有
关法律学校和司法机关的意见而制定。

  律师资格检复是指通过复核一定人员的学历、资历、证件,检测
其是否已达到律师资格的水准。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以申请律师
资格检复:1、曾任法官或检察官者;2、曾任公设辩护人6年以上者;
3、曾在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
专任教授2年、副教授3年、讲授主要法律科目3年以上者;4、曾在公
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毕业,或经军法官考试及
格,现任相当于荐任职军法官6年以上者。“考试院”考选部设律师
资格检复委员会,办理审查律师资格检复诸事项。

  台湾“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后,必须先行在法院登录及
加入律师公会组织,才可以从事律师工作。

  律师登录机关为其将要从事律师工作所在地的法院检察处,每个
律师必须向4个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上级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申请登录。
律师应完成职前训练方可登录,但曾任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
军法官不在此限。如果律师与其将要登录的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有
配偶关系、五亲等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三亲等的姻亲关系时,应回
避,不应在该法院登录。另外,充任商务仲裁人的律师向商务仲裁协
会登录,充任专利代理人的律师则须向专利掌理机构登录。

  此外,律师还必须参加律师公会。

  台湾律师的业务首先包括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被告
人可以选任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自诉人也可以
委托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代其出庭参加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
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委托律师充当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这类
案件的代理人必须是律师。对于法律规定强制辩护人的案件,如果法
院没有设置辩护人,律师还可能被审判长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指定为
被告的辩护人。

  台湾律师的业务还包括非诉。在台湾地区,凡有关权利的创设、
变更或消灭的事件,凡不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内的事件,都作为非诉
事件处理,如社团、财团、各种法人的登记,遗嘱的确认及执行,抵
押物的拍卖,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禁治产人监护人的选定等,权利人
或义务人都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根据台湾“律师法”的规定,执业律师如果有“律师法”所禁止
的行为,有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有违背律师公会章程、且情
节重大的行为,就要受到惩戒。对律师实施惩戒的机关包括对惩戒案
进行初审的律师惩戒委员会和对惩戒案进行复审的律师惩戒复议委员
会。对律师的惩戒分为警告、申诫、停止执行职务2个月以上至2年以
下、除名4种。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2月07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2/07/content_
129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