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剑锋从磨砺出
——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判改革之路

本报记者 连丹波 黄献安 本报通讯员 孙珍英 黄华
  以杭州西湖取名的西湖区,怀抱秀丽的西子湖,襟带浩渺的钱塘
江,辖有6个街道9个乡镇,面积330余平方公里,人口近50万,是一
个风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院校及科研机构以及省委省政府等国家
机关集中的区域。

  特殊的区情使西湖区法院的工作也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这对审
判人员来说,既是压力,更是动力。

  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案件、新类型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不断
增加的新情况,西湖区法院自80年代末就开始进行审判改革,1996年
以后,该院的审判改革工作更是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他们从
庭室分工调整、庭审方式改革逐步拓展到整个审判运行机制、审判管
理模式改革,取得了显著效。

  找准切入点,迈开大步伐

  十余年来,西湖区法院始终根据形势和发展的要求,紧密结合自
身的实践,找准不同时期改革的切入点,积极、稳妥地把改革步步推
向深入。

  1996年,西湖区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
实施细则》、《审判员工作职责》等文件,从庭前准备到庭审举证、
质证、认证,从审判员的裁判权到法律文书的改革都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重点抓住了庭前、庭中、庭后三个主要环节。

  通过庭审方式的改革,庭审的功能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一次
庭审成功率大大提高,其中刑事案件接近达到了100%,民事、经济
案件也达到了80%左右,重复开庭的状况基本得到杜绝,促进了审判
人员业务水平和办案效率的提高。

  1999年初,西湖区法院全面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负责制。
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该院一方面强调惟贤是用,能者先行,把好选
拔条件关;另一方面则明确权责,建立新的审判运作模式,在“还权
于合议庭,放权于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同时,注重制度建设,以
做到放而不乱,防止权力滥用。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改变了“审者不判,判而不审”的
不合理现象,责权得到了统一,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事业心和质量意
识明显增强,合议庭成员庭审不到位、精力不集中、评议流于形式的
现象得到了杜绝。

  “评和不评就是不一样。”

  新年伊始,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新一轮干警聘任工作正在
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已经是该院第四次在全院范围内开展聘任工作。

  早在1992年6月,借着“小平南巡”的春风,西湖区法院便首次
实施了中层干部单向聘任制,当年就有2名中层干部落选。这是法院
人事制度上第一次真正的改革,它触动了传统的缺乏竞争的人事制度,
可以从更大的范围中挑选优秀的人才,对年轻干部的成长是一个很大
的促进。

  西湖区法院从这一次人事制度改革中“尝到了甜头”。从1995年
开始,该院将聘任制度扩大到了全体人员,此后,每两年聘一次,到
今年,已经是第四轮了。

  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推进了干部队伍的新老
交替进程。目前,西湖区法院绝大多数中层干部的年龄都在40岁以下,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法院的干警们都形成了这么一种意识,干部绝不
能当到退休。

  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了干部素质的提高。竞争机制有效地调动了法
院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竞争意识,它要求法院干警努力提高自身
素质,从而能够参与竞争,避免被解聘、待聘或处理。

  人事制度改革还为今后干部制度更加全面的改革积累了经验,打
下了基础。

  实践证明,干警聘任制度对构筑科学合理的用人制度,加强法院
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达到任贤用能、优化组合的目的,建立“优者
上、平者让、庸者下”和“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激励机制,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对于这项改革,西湖区法院的同志们都竖
起了大拇指:“评和不评就是不一样。”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2月05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1/02/05/001200102050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