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庭前合议制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本报讯 最近,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派出法庭适用庭审改革新措 施,在主持庭前会议过程中,成功调解了一宗货损赔偿纠纷案,双方 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被告方按调解协议支付了赔款,还向汕头派出法 庭送上了一面锦旗,上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被告威海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船舶承运一批货物在汕头海 域触礁后,船长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利用船舶自身条件脱离礁 石后,进行抢滩而脱险。但由于货舱进水,致使货物受到损害。在被 告欲进行海损理算时,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作为该批货 物的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 其损失109万多元人民币。 汕头派出庭审理该案时,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并于当天召开庭前会议,进行了“三固定”,即固定证据、固定诉讼 请求和固定争议焦点。庭前会议后,双方当事人表示了调解意愿。于 是,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10个银行工作 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5万元作为对原告全部和最终的赔偿; 被告放弃要求原告分摊涉案海事事故而引起的任何共同海损的权利, 也不再就案件涉及的海事事故向原告提起任何索赔。 庭前会议制度是该院推出的一项旨在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 利,提高庭前调解的成功率,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改革措施, 主要做法是对证据和诉讼请求进行初步质证,归纳无争议的事实,理 出争议的焦点,在此基础上主持庭前调解。由于经过了证据交换和初 步质证,归纳了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 各自的责任有了初步的认识,因此,调解有了较好的基础。据悉,该 院自2000年10月开始实行庭前会议制度以来,已有多起案件的双方当 事人在庭前会议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2月04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1/02/04/0022001020400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