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意见”
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
  据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强
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中共中央组织部日
前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几年来,各地普遍开展了推行任前公示制试点,收
到了积极的效果。把扩大民主从干部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
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体现了坚持党
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更全面、
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意见对公示对象、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时间和
公示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
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
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
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公示内
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
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公示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2、以
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4、根据调查核
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意见对如何做好群众反映意见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
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逐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要深入细致,讲究方法。既要注
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
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那些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干部,敢抓敢管、
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要看本质、看主流,不能因为工作中有缺点和
不足而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特别是以权谋私、
为政不廉的人,坚决不予任用。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
坚决查处。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推行任前
公示制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要求各地各部门
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群众了解公示制,关注公示制,
积极参与到这项改革中来。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教育,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公示对象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
确对待群众意见,使广大群众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示
对象,保证任前公示制的顺利实施。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2月01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2/01/content_
126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