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部机构改革的一种思路

游振辉
  ——指导思想

  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审判工
作机制,已不适应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审判工作的行政管
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
的充分发挥。”因此,应以建立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审
判工作机制为基本目标,法院内部率先革除司法行政化,在机构设置
上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

  ——基本模式

  1、取消所有审判业务庭的机构名称,代之以第一合议庭、第二
合议庭、第三合议庭……第N合议庭,只保留非业务庭的处、室等。

  2、各合议庭按案件类型承担审判任务,如,第一合议庭审理刑
法分则中第一至第三章所列罪名(数罪的以主罪为准),又如,第五
合议庭审理离婚案件,等等,总之,根据人力资源合理分配审判任务。

  3、撤销庭长、副庭长职务,一律以审判员资格充实合议庭审判
力量;各合议庭确定一名“召集人”,只负责行政事务方面的上传下
达,如,合议庭认为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召集人”向
特定机构报告、登记等。“召集人”在审判权的行使方面没有任何权
力或优越性。“召集人”也不是任何意义上的行政职务。

  4、各合议庭运作模式,依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形式运作。

  5、院长和副院长根据专长,各分管若干合议庭,除行使法定审
批权限外,主要起指导和监督作用。

  ——改革评估

  1、这种改革思路,是针对法院内部管理上的行政化。目前法院
内部的管理模式,与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几无差别,其中重要原因之
一,就是未能按司法规律来设置机构,完全照搬行政机关的科、处、
室等设置,从而必然导致违背司法规律的管理模式行政化。

  2、以往案件的审理过程长,主审人拿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
制作法律文书,然后要经过副庭长、庭长、分管副院长等层层审批,
最后定稿发出法律文书。在审批过程中,常常是“官大一级压死人”,
谁官大谁说了算,实质是“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严重违背司法规
律,也助长了“暗箱操作”。这种改革思路,在机构设置上保证了产
出司法公正的必要环境,再辅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运行模
式,将缓解这种状况。但要根本革除,还有赖于革除“不听话就给你
穿小鞋或调离”的法官管理模式,建立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而不受排
挤、打击报复等人治现象的法官管理制度。

  3、现在每个审判业务庭通常有正、副庭长2-4人,约占实际办案
人员的1/5-1/3,他们少办案或不办案,只管审批等其它行政事务。
依此思路改革后,将大大增加了办案人力资源,是国家不增加成本投
入就能产生较大效益的较佳方案。

  4、鉴于我国法院设置情况和各级法院不同的审判任务,这种改
革思路宜先在中级和基层两级法院中试行。在总结经验后,结合整个
司法改革大环境,再进一步研究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