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律如何保障你

徐建波
  法官,是担负着神圣审判使命的执法者,她宣告的每一份判决,

都体现着法律的尊严。然而,直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才浮出水面。5年来,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法

官法》的一些规定,与现在的形势任务已不相适合。因此,《法官法》

的修改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今年7月,《法官法(修正案)》已由最

高人民法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讨论中,一

些委员对《法官法》的修改提出了较多的意见。由于《法官法》的修

改涉及法官制度乃至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颇为关键,为了理性地审

视《法官法》的修改意见,以利于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北京大学人

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与清华大学法制与人权研究中心日前邀请

了十几位法学专家学者,就《法官法》修改进行了研讨。



  现将与会专家学者发言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法官法》修改与司法改革



  一些学者认为,这次对《法官法》的修改涉及法官的等级制、任

职条件、选任和考试、编制、工资待遇和监督等问题,既涉及法官制

度的改革,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慎之又慎,充分论证。



  多数学者认为进行司法制度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

提出的要求,《法官法》的修改,符合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但也有

学者提出,《法官法》修改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一些委员在审议

《法官法(修正案)》时发表的意见值得深思。当前,人民群众对法

官司法的总体需求仍然是公正执法,解决司法腐败。人民群众对人民

法院提出提高法官素质这一要求,无疑会给予理解和支持,但对较大

的修改《法官法》尤其是法官分级,提高法官待遇等,并没有太多的

关注和迫切的呼声。



  还有的学者认为:今年以来,高检、高法相继出台了许多改革措

施,表明我国司法改革正在深入。正因如此,国家应当在总体和宏观

上进行把握和规划,以保证司法改革的科学性和正确方向。有的学者

建议,国家应当设立类似“司法改革委员会”这样的专门组织,由全

国人大牵头,负责对司法改革进行论证、规划和协调。



  法院的“门坎”应当提高



  学者们对《法官法(修正案)》中规定的“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

表示赞同。认为这对于保证法官队伍的专业性,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

素质,把好“进门关”是极大的法律保障。一些学者谈到,在国外,

“法官任命程序”是极其严格的,通常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经过多

年的执业和专门的法律委员会的审查,才能进入法官队伍。法官任命

的透明度很高,社会公众可以对法官的水平和品德进行监督。



  有的学者还对法院院长的任职条件提出意见:法院的院长既是法

官的一员,更是法官之首,是法院审判活动的核心。院长的任职目前

虽然是由各级人大直接选任,但其任职条件法律应当予以明确。



  对于法官任职的考试,一些学者谈到,据调查,一些地方律师队

伍的素质高于法官队伍,分析发现,律师资格的严格考试是其中的主

要原因。我国现行的法官任职、检察官任职都是由各自部门组织,实

际上是“自己考自己”,虽然也很严格,但缺乏统一标准。今后能否

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统一命题,集中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员,才能获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或律师的资格。



  法官该享受什么待遇



  《法官法(修正案)》建议规定“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从优”,一

些学者认为,增加这一条款,有利于法官廉洁司法,秉公执法,稳定

法官队伍,吸引优秀人才。有的学者强调:法律作这种规定,实际上

体现的是社会对法官司法的尊重。现在社会上很多人,往往自觉不自

觉地同法官等司法人员比辛苦,以此认为给法官增加工资依据不足,

这其实是对司法重要性的漠视。历史和现实的教训告诉人们,一个社

会,如果亏待了法官,那它可能要付出更多的代价。



  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从优”在法学界早已成

为共识,由于受我国当前的客观社会环境,经济条件的制约,难以将

这一条款落实。我国目前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收入水平还不高,各行各

业都在提出“提高待遇”的问题,“工资福利待遇从优”是一个宣示

式的口号,工资提高多少算“从优”也难以界定,关键是财政究竟能

拿多少钱来增加法官工资,而且这些钱给法官以后不至于引起其他部

门行业的异议和攀比。因此,从现实来看,提高法官工资,主要是

“立法”之后的工作,关键还在协调。有的学者建议,将“法官福利

待遇从优”修改为“法官工资福利待遇,由国家法律另行规定”更为

妥当。



  法官编制 由谁确定



  《法官法(修正案)》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各级人民法院

的法官编制。一些学者认为,确定法官编制,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

例,但在我国,编制通常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国家编委)计划确定的,

此条规定涉及到国家政改。另外,最高法院自己确定本系统法官人员,

哪怕你操作上极尽完善,也难避“夹私”之嫌。在现行立法上,也无

先例可援。解决法官编制,应当由立法机关单独立法。根据人口比例,

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法官人数(包括副院长人数)。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法官编制应当走“精英化”之路。现在全国

法院在编人员有二十几万,是世界上最庞大的法官队伍,但法官个人

承办案件的数量却不多,原因在于法官被各种繁杂的事务所束缚。西

方国家法官的人数很少,但其职能专一,上班就是听案、审案。很多

案前工作都由助理代办了。我国法院审判改革,应当借鉴西方,建立

法官助理制度。从而使法官队伍建设步入“少而精,少而优”的良性

循环,确保审判的公正高效。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11月02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