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检察制度管窥
徐汉明
前不久,我们一行在罗马地区前上诉法院检察官、现担任教授的
保罗大律师及翻译的陪同下,参观了罗马地区的大审检察院,旁听了
两个刑庭分别对两起刑事案件的起诉与审理,会见了大审检察院检察
长威其奥;随后参观了意大利宪法法院,同宪法法院的法官们进行了
座谈;最后,我们同保罗大律师在最高法院的审判庭作了短暂的座谈。
参观座谈中我们发现意大利的检察制度颇具特色,现择要介绍如下:
一、检察职权范围逐渐扩大。随着犯罪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法
律文化的国际交流,意大利的检察制度既坚持自己的特点,又遂步吸
收其他国家长处,呈现职权扩大化的趋势。其检察院仍然附设在法院
内部,罗马地区的大审法院、上诉法院的检察院都在同一栋房子里办
公。检察官的职责由过去指挥刑警侦查、决定先行刑事拘留、提请预
审法官逮捕重型犯罪嫌疑人、决定向诉讼法官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
诉,发展到对黑手党、朝野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直接立案侦查。无论是
普通刑事案件,还是重大刑事案件,检察官负责调查而且有权要求在
警方的协助下调查取证。当一宗案件提交到检察官手中时,他可独自
办理,也可委派国家警察、税务警察、海关缉私警察、森林警察、狱
警等5支部队中的任何一支去执行特别调查任务。
二、办案方式强调依法独立。意大利现行的司法体制创建于1958
年,法官和检察官同为地方司法官员,经严格考核录用的候选司法人
员,须在职业司法官员身边培训18个月后成为一级司法官,15年后成
为二级司法官,又18年后才能成为最高法院司法官员。所有司法官员
都可以请求为法院或检察院工作,一经最高司法委员会签发任用命令,
不能违背其意志将其辞退。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方式是“主办搭档制
”,即:1名主办检察官配有1名秘书、1至2名司法警察、1名宪兵。
这种“主办搭档制”是以其传统的“人本主义理念”与现代“社会本
位理念”相结合为理论基础,以检察官及其搭档人员自身素质为保障,
以司法委员会对检察官、法官违律事件的严厉制裁为后盾,既发挥了
主办检察官的本体积极性与主导作用,又兼顾了司法警察、秘书与宪
兵相磨合所形成的群体积极性与辅助性,并且不受法律之外的干扰与
制约。
三、奉行“法定起诉主义”。即使被告人已经死亡,检察官亦不
得擅自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必须移送诉讼法官开庭审理,由法官依法
裁定中止追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宪法法院的法律监督尚未到位。为了监督总统,解决立法
与执法的冲突问题,意大利于1956年建立了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对议
会负责,有关公决、审判总统叛国案等,则由议会提出,对其他事项,
则由司法官提出。近年来,尽管意大利政府因腐败问题出现“内阁”
集体倒台,但宪法法院至今未审理一件总统涉嫌犯罪案件,此项职权
似有备而未用之效。对宪法法院的审理活动,检察院及检察官一般尚
未介入,只有审理国家部长级“白领”犯罪时,检察官方能在自行侦
查基础上介入公诉。
五、办案网络化起步较早。目前,意大利检察院及其检察官的办
案装备已实现网络化。一是主办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都配有电脑,大
大减轻了劳动强度,节省了编制,提高了效率。二是网上查询、收集
相应信息材料、安排出庭诉讼、同法官衔接相关审判事项、同警务官
协调解决违警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等,都通过网络完成,使得检察工作
同相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密切,办案准确,办案成本减少,而质量未下
降。另外,司法人员“吃皇粮”有自己的特色。即:检察官、宪兵的
工资待遇、办案经费等由国家(中央)财政统一按编制与工资等标准
拨付,而司法警察、秘书文员,则由检察官按中央财政统一拨付的标
准,同其签订合同,能出色完成任务的,检察官可同意续聘,否则就
解聘。这种“合同制”的推行,既便利了对检察官的考核,强化了辅
助人员的职责,又尊重了检察官的用人权,同时使受聘者增强了危机
感和责任感,不失是用人机制的一种良好改革。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10月11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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