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培训对我国法官教育之借鉴

李 颖
  2000年4月中旬,江苏省法官协会11位高级法官应美国司法学院

的邀请,在美国司法学院接受了为期一周的正规培训。在整个培训过

程中,我们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法官朝夕相处,对美国法官的续职培

训有了一些较为深入的体验。我认为,这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法

官教育培训改革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就此,我谈谈自己的感受

和体会,未尽之处还请大家指正。



  一、美国法官培训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



  美国司法学院负责接待我们的国际部主任佩姬小姐说,世界各国

及美国各州法官在一起学习、生活可以相互交流,彼此增进了解,取

他人之长,补已之短。美国国家司法学院也正是因为与国际交流甚少,

才能更多汲取各国法学教育之精华,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一)教育方式。美国各州设有法官协会负责培训各州法官,而全

国性的法官正规教育培训唯有国家司法学院承担。设在美国内华达州

利诺城的美国国家司法学院职能单一,即以培训美国法官为其主要职

能,同时还培训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官。美国的法官参加续职培训采取

自愿报名方式。每年初,学院向全国各法院发行一本关于该年度学院

培训计划,其中包含全年培训班各其课程设置,任课教员背景,培训

的名额、时间、经费等等。学院还通过互联网公布培训消息。全美各

地法院法官根据个人需要,通过互联网报名,各培训班报名限定报名

截止日期。培训班均为一至两周短训班。每期学员人数在60人左右。

培训费及食宿费用虽高,但也由法官个人自理。学院为法官及法官教

员提供设施良好的食宿条件。



  美国国家司法学院除有自己的专职教员外,主要师资来自全美各

级联邦或州法院的著名法官或资深法官。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除联

邦宪法外,各州均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有较大的自

由裁量权。来学院授课的法官尽可渲染本州的司法特色和自己对司法

原则的理解,不必强求统一的规范。由于美国法学院奉行苏格拉底式

的辩论法及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个案分析教学法(后文详述),所以整

个教学过程也是教与学之间呈现出互动的态势,教学气氛相当热烈。

司法学院还与各州律师协会联系,聘请一些在州或全国有较大影响的

律师来授课。学院拥有自己的法学教授,包括一些名望很高的退休法

官或是法律逻辑学、教育心理学、电脑等专门学科的教员。



  (二)教学方法。国家司法学院的师资构成以资深法官、优秀律师、

法学教授为主体。尽管他们来自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知识背景,但我

发现他们的教学方法有其相同之处,即用不断提问方式启发学生的思

路,同时鼓励学生向教师提问。他们的教学方法总体可以归纳为以下

几种:



  1互动式教学方法



  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提出问题,并在课堂规定一段时间内向教师

提问。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这种教学方式确有诸多可取之处:一是充

分调动了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变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从学生主观上

说,提问将引起听课者的兴趣,老师的解释有可能帮助他纠正错误观

点或帮助其他听课者提高认识,或者会将问题引向深处,从而引发别

人更多的问题,亦即当老师的答案明白无误时,学生不会轻易忘记。

对答案不满意时,会产生更多的问题;二是学生听课时精力会高度集

中,一旦开小差,不仅会在老师提问时被动难堪,而且将失去表现自

己的机会。



  对授课老师来说,互动式教学对其所授课程的理论功底要求较高,

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理论修养,提高驾驭课堂讨论的能力;另一

方面可以从学生的提问中了解教学需求。对一时回答不出的提问,可

以暂且不作答复,待找到答案时再向学生解释。



  2提问式教学方法



  提问式教学方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

问题,务求达到学生哑口无言为止。他的道理是:第一,如果一个人

不会适当的回答问题,他自然不会提出适当的问题。因此他用不断提

问的方式启发学生的思维。第二,只有在不断问答、辩论和接受挑战

下才能产生真理。强迫学生不断地思考问题,不计较学生思考什么,

而注重学生怎样去思考,这与中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形成鲜明反差。提

问式教学方法可以锻炼学生的性格,使他能在高度的压力和恶劣的环

境下,仍可以保持镇静,有条不紊,对答如流。同时,教师也必须不

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拓展知识领域。当我们欣赏美国法庭聆讯或

审讯时双方的唇枪舌剑、质问、盘问,甚至法官毫留情地责问律师的

场景,其实是法学院课堂的延续。



  3个案分析式教学方法



  在美国的法律学院,与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并驾齐驱的是哈佛法学

院创始的个案分析教学法,让学生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

的基本原则。



  个案分析教学法,启发学生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审判实际中,具体

操作方法各个教员可以自行设计。可以采用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

论产生的根源,也可以设计出某一案例由学生根据某一理论来分组进

行分析等,方法多样。但这种来自实践的具有典型性的事实依据,是

解决法官独立分析和自主处理问题的基础,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

性,运用所学知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使知识直接转化为实际

能力。教师对各组的答案逐一进行点评后,再说出美国法官的评判结

果。如此分析点评后,每一个参加学习的法官都不会忘记这一课的启

示。



  4教学评估法学习期间,我对美国司法学院采取的教学评估法

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每节课后,佩姬小姐总要求我们填写一份表格。

该表是学生对教师的一个教学综合评估表。当然学生亦可对评估的某

一项内容提出自己的建议。该表形式大致如下:



  此种方式能够为织组教学者反馈很多有价值的教学信息,一方面,

给织教学者可以能过学生的评估对教学方向作适度调整,选择更好的

培训课题;另一方面,将综合意见反馈给教师,有利于教师对教学方

法进行改进和探索,避免发生一份讲稿讲一辈子的情形发生。更为重

要的是有利于组织教学者筛选师资,调选一些能够胜任法官教学的人

充当教员。现在,我们提倡“法官教法官”,完全可以借鉴这种评估

方法来发现适于教学的人才,尽快培养出一批自己的专家型法官教师

队伍。让一个优秀的专家型学者走上讲台,其发挥的作用远远超过他

个人埋头于审理案件所发挥的作用,因为他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及审判

实践经验技巧的演讲可能造就一批优秀法官,审结一批疑难案件。



  二、美国法官教育培训与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比较及启示



  尽管美国法官普遍具有很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专业知识,但为继

续提高法官审判水平,1963年在汤普泊法官倡导下,创建了专门从事

在职法官培训的美国国家司法学院。该学院现任院长普西尼自豪地说,

学院所有从事司法教育的教授都是全国最有经验的法官。迄今为止,

已有5万多名法官在该学院接受培训(全美目前拥有联邦法院法官3千

名左右,州法院法官3万2千名左右)。法官参加培训并没有法律规定

的义务,参加培训的法官个人还要承担很高的费用,尽管如此,每年

报名参加培训的全美各地法官非常踊跃。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地法官培训工作起步较晚,《法官法》出台

以后才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法官法》第24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

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

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25条规定: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

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在职法官必须接受教育培

训已被法律规定为法官的应尽的义务。随后,法官培训机构也逐步建

立健全。1997年,国家法官学院成立,各省市都相继成立或正在筹建

省一级或省市两级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各省市都拥有一批有经验的

法学师资队伍。2001年,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将完成培养大专

层次的学历教育,转入法官培训轨道。但尽管有法定义务也有自己的

培训基地,尽管我们也尝试着办了几年法官培训班,但全国的法官培

训仍显杂乱无章,如没有统一培训规划,没有统一培训教材,缺乏优

良的师资队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法官参加培训与不参

加培训没有任何硬性指标。



  三、改革我国法官培训工作的几点设想



  借鉴美国法官培训所给予的启示,笔者想就我国法官培训工作如

何进一步深入开展谈几点自己的设想和建议。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培训管理条例



  最近最高法院下发了《法官培训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

见稿)。《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法官培训管理工作即将步入正轨,

法官培训有章程和制度保障指日可待。但征求意见稿中内容,尚有一

些值得商榷之处。



  《意见稿》第2条规定“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

训”。法官培训的对象无疑是法官,既然已是法官,就无需再有任职

培训之说。任职培训的对象应该是那些意欲当法官的人,而对这些人

的培训,应当由专门法律院校来承担。法院将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从

社会招考优秀人才充实法官队伍(最高法院已作出有益尝试),法律

院校毕业生也应像美国那样经过几年的法律社会实践才能报考法官。

另一方面,就我们的培训机构、培训设施和培训师资来说,也不能满

足这种任职培训的需求。至于院长任职培训,那就更不能算作资格培

训了。我们的法院院长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资格已

经由人大考察认定,在当选那天起他就具有了法官职称,对他的培训

只能是在职的培训,而非任职资格培训。



  而晋级与续职培训的目的应当一致,《法官法》将法官等级分为

多层次多级别,这并不意味着最高级的法官就可以不接受培训,亦不

意味心接受过晋级培训的法官就一定会向上晋升一级。所以法官培训

应象美国那样统称为续职培训。



  我国目前的法官培训处于起步期,亦有人称作“补课期”,所以

应根据我国法官队伍现状进行合理布局。《意见稿》提出的分级培训

管理和规划缺乏现实操作性,准确把握我国法官的布局及人数才是合

理规划的现实基础。如果按全国目前所具有的高级法官职称人数来统

计,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高级法官,就每三年轮训一遍的量统计,

再建一所同规模的法官学院亦难于完成计划。就江苏省来看,目前达

到一、二级法官就有3523名,三、四、五级法官有5004名。省一级培

训机构无法完成对如此宠大队伍三年内轮训一遍的规划。若按两级培

训规划来计算,前两级由省级规模的培训机构负责每三年轮训一遍,

按每一个月培训120名计算,我们每年也得办十个长期培训班(一个

月以上)。这一方面说明我们培训的计划超负荷,另一方面也说明我

国的法官人数之宠大。在许多法院,法官职级已被行政职级所同化,

有法官职称的人也许从未审理过案件。对那些有其名而无其实的法官

进行培训已无必要。我们在制定培训规划的同时能否考虑精简法官队

伍?法官法第26条规定: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

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学习成绩靠什么来鉴定,最传统的方式是考

试。我们通过培训实践认为培训一定要有考核。我省从去年起对全省

法庭庭长进行系统法律轮训,实施《法官手册》登记制,所学课程都

出题进行闭卷考试,考试成绩使用电脑管理并记入本人《法官手册》。

培训考核有其积极作用,一方面能促使学员提高参训的主动性和积极

性,另一方面也能为人事部门考核法官提供依据。我们认为,对成人

教育考核的方式应该多样化,这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二)筹建高水平的培训师资,从法官中选教官



  美国之行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培训我们的教授们,而其中绝大

多数是来自全美各地法院的资深法官。他们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

丰富、授课方式无一没有独到之处,对我国目前法官培训具有一定的

借鉴意义。



  首先,目前培训法官的师资奇缺。过去我们培训师资主要来源于

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他们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让听课者感

觉深奥,但同时又让法官们感叹课不精彩。因为教授们所说的高论有

时实在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那些深奥的东西对审判中

的难题就像是远水不解近渴。美国法官培训采用以法官教法官为主的

方式,想必也是他们多年以来培训经验的总结。其次我们的法官队伍

中也不乏能教善授者,为何不让法官走上培训讲台一显身手?近期,

根据江苏省法官教育培训规划,我们正在全省法院系统筹建了一支专

兼职教师队伍。按照培训师资管理办法拟定的标准,这支师资力量主

要由各市中级法院在本辖区法院法官中物色推荐,省法官培训机构审

批并发聘书,聘期两年。两年内被聘教师享有优先接受培训权。定期

召开专题教学研讨会,将培训授课的备课任务分配至每位教师手中。

教师任期内必须完成规定的备课讲义和授课时,并接受系列教学评估。

两年后由省法官培训机构重新选聘,优秀者续聘,并列为专家型的法

官储备。如此几处聘期过后,势必形成一支优秀的法官教师队伍。不

仅可以解决省级培训需求,也能解决市一级的培训师资需求,并可在

全省范围内师资共享。将来全国各省市之间也可以实现互相交流,逐

步会涌现出一大批专家型的法官师资,这对于提高全国法官培训工作

水平和提高法官整体业务素质都极为有利。



  我们应当鼓励法官从事理论研究或鼓励他们走上法官培训的讲台。

美国的一些州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规定,凡在大学开设讲座或课程的

法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冲抵应当接受的继续教育。由此,我国

法院也可以规定,凡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法官培训开设一定讲

座和课程的法官,可以视为接受了培训或冲抵办案数。



  此外,当前的审判工作已不再是在真空状态下,而是在一个相互

联系的社会整体中运行。因此,法官必须通晓各种领域的知识而不是

局限于法律知识。由此可见,在培训师资以法官为主体的前提下,一

些专业技术较强的培训课仍应以专家为固定聘用对象,如涉及科技鉴

定方面、精神病鉴定学方面、法律逻辑学等。



  (三)改进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



  如前所述,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大多沿用了业余大学及高等院校

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理应得有突破性的改革。我们不妨根据成人培

训,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启发参加培训的法官积极思考。其实,

参加培训的法官也非常迫切想在课堂上向教授提出一些问题,并且能

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的互动方式、辩论方式、提问方式等教学方法,

也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严峻挑战。实现这一改良目标,最困难的是教

师。首先,他们需要克服怕被“挂台”的心理,要树立那种乐于被问

倒的心态。因为被学生问题难倒后寻找答案的过程或与学生辩论的过

程同时也是教师自我提高的过程。其次,他们需要要花更多的精力去

备课,去从事审判实践和教学调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法官们

亟等解决的模糊理论问题,根据审判实践编写适合教学的典型案例。

另外,通过采用教学评估方式,我们还可以选拔出优秀的教师。这些

法官教师通过长期审判和教学的积累,在法律的某一领域将成为专家,

这也是我们造就专家型法官的有效途径。



  尽管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培训并非尽善尽美,中美之间法

律制度、政治环境以及法院机构组织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别,但法官们

所追求的司法理念应该是共同的。同时,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

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也应该是相同的。美国完善的法官后续教育体系

给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改革提供了参考借鉴的范本。笔者感到,应尽快

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以适应我国法官培训的

要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引自《法律适用》(月刊)2000年8月(总173期)。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08/01/100200008010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