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审理期限的重大举措
——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熊选国

本报记者 郝利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

9月28日正式实施了,这是最高法院从制度上解决案件超审限,防止

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为了进一步了解《若干规定》的起草背景及所包含的丰富内容,

记者日前走访了参加起草《若干规定》的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熊选

国。



  记者:审理期限在诉讼法中早有规定,此次出台《若干规定》是

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熊:提高审判效率,切实解决案件超审限问题,近年来已成为人

民群众、新闻媒体关注法院工作的一个热点,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

会上反映也很强烈。虽然诉讼法对审限早有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和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增加,原有的诉讼法的有些规定上的缺陷、审判

人员对审限制度理解上的偏差及办案经费紧张、物质保障不力等原因,

使审判案件超审限问题越来越突出,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严重损害

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如果不从制度上尽快加以解决,司法公正将是一

句空话。最高人民法院对审限问题十分重视,将提高诉讼效率,切实

解决超审限问题确定为今年的一项重点调研课题。课题组分别对湖北、

河南两省的9个中级法院和9个基层法院近年执行审限的情况进行了调

研,为制定《若干规定》提供了翔实可靠的依据。



  记者:制定《若干规定》的主要出发点是什么?



  熊:规范审限制度,最主要的出发点是为了严格执行诉讼法,提

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记者:《若干规定》从哪几方面对原有的审限制度进行了规范?



  熊:这次出台的《若干规定》共有5个部分24条,主要包括了三

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重申了诉讼法对审限的规定,强调法律的严肃性;

二是对法律不够明确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加强可操作性;三是对法律

没有规定的,从立法精神即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审

判实践作出新的规定。



  记者:请你将《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



  熊:审限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我国

三大诉讼法对一、二审和再审案件均规定了审理期限,但除了刑诉法

对刑事公诉一审案件明确规定“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外,其他均

未明确规定审限的截止时间,造成全国各级法院对审限截止时间的认

识含糊不清。如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刑事二审案件应在“一

个月内审结”;民诉法规定,民事一审案件应在“六个月内审结”,

二审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但“审结”的标准是定案还是签发

法律文书,抑或宣判、送达?未明确规定。再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这一表述更加

含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调解结案的和裁定结案的是否不受此规定的

限制?是判决宣判的时间,还是判决确定的时间?这种模糊的规定让

审判人员无法准确把握。这就造成法院案件已结,当事人则依然抱怨

看不到判决,指责法院拖延时间的状况。



  针对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症结,《若干规定》重新界定了各类案

件的审理期限,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特别是明确

了“审结”的含义,将审结时间确定在“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

告”、“调解书送达”之日。再如民诉法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

民事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

个月,但对还需延长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若干规定》对还需延长

的,规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这就是说,

一审民事案件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了限制性明确规定,再长也

不能超过15个月,避免了无限期拖延。



  对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若干规定》在第十一条至第十四

条中亦作了明确规定。



  《若干规定》还对法律原来未作规定的审限也作了明确规定。如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

月。鉴于裁判文书送达迟延是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若干

规定》要求“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

后七日内送达”。



  针对有的法院任意扩大扣除审限事由的问题,《若干规定》根据

法律规定,明确了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12种情形。其中,有的期间

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如“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

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等,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原因,因

此,也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若干规定》发布后,必将对提高审判效率,清理积案的工作产

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收结案良性循环的

审判运行机制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9月29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09/29/001200009290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