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革基层检委会工作

穆红玉


  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去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六

项改革举措之一。各地根据高检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

的通知》,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来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同时,实行例会制,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改善检察委员会委员结构,

充分利用专家咨询资源等,大大提高了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

和议事效率。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此项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

强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提高对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首先,检

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检察机关内部

设立检察委员会,是我国检察制度的独创,它表明检察委员会是人民

检察院依法设立的业务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着法定的职责和任务,

是检察机关在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体现集体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次,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建设是加强基层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是业务决策的权威机构,加强和深化其决策水

平关系到检察工作的质量,加强和深化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改革,

是加强基层院业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基层院建设的应有

之义。



  再次,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建设对整个检察机关深化检察委员会工

作改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明确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职责检察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重

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据调查了解,一些基层院的检察委员会议事

范围不明确,重案件讨论,轻重大问题研究,致使检察委员会的职能

弱化。各基层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结

合本院职权范围制定“议事规则”,同时,注意划清检察委员会与党

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的议事范围。



  三、切实落实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高检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

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地(市)级检察院可在研究室设立检察委

员会办事机构,县、区院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据了解,个别省级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还未归口到研究室,还有一

批分州市院未成立办事机构,有的个别区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

作无人去做,有的连检察委员会记录都临时找人。机构、人员不落实,

无从谈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建设。实践证明,落实机构和人员是搞好基

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的重要一环。各省级院应摸清本省的底数,

有计划地指导、督办,尽快消灭空白点。同时,应明确办事机构或专

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四、用制度来规范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为规范各基层院检

察委员会工作,应建立检察委员会的各项议事制度,如例会制、列席

制、会议记录制、程序性审查、实体性审查、决定执行督办制度等。

尤其应普遍建立责任制,即在讨论案件时,主诉或主办检察官应对案

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负责;检察委员会对所作的

定性和处理决定负责;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针对定性及适用法律问

题提出咨询性意见,供检察委员会决策时参考。办事机构不可越俎代

庖,更不能成为第二办案部门。这些制度,对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

保障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的正当化,保证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和

工作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



  五、尽快修改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

1980年2月21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了

各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和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这是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以来关于检察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的第一个条

例,20年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实践中也陆续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极少数地区检察委员会的组织不健全,达不到或超过检察委员会法

定人数;有的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年龄结构偏老,文化结构和知识结

构偏低;检察委员会委员没有任期的限制,只进不出,不能适应干部

的更迭情况和专业化需要,缺乏活力,降低了议事能力;有的个别院

用党组会、院务会代替检察委员会议决重大业务问题等。这些涉及基

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的深层次问题的根本解决,有待于对检察委

员会组织条例的修改与完善。



  六、加强上级院对基层院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指导高检院及省

级检察院应采取办培训班、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指导,推进基层

院检委会建设的深化。尤其要在明确职责、归口管理、落实机构和人

员、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指导、督办的力度,要有计划地开展“后

进攻坚”,使全国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建设再上一个台阶。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09月27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5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