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体系的重大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谈大民事审判格局

丹波

经济庭、知识产权庭和交通运输庭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

到了积极作用,但现代审判理论呼唤着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建立



  记者:今年8月开始的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中,大民事审判格

局的建立无疑是审判体系的重大改革,是一项开创现代民事审判制度

先河的创举。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就要打破原来设置的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交通运输审判庭的格局,那么,首先,请问您是如何评

价过去20年来经济庭、知识产权庭和交通运输庭的作用和地位的?



  黄松有:经济庭、知识产权庭等业务庭都是应特定时期的特定要

求而设置的,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法院的地位、深入开展

部门法学的研究、培养审判业务人员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1979年以前,我们推行的是计划经济,经济领域的纠纷主要靠

行政手段解决,民事立法比较落后,除了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以外,

民事审判的主要依据是民事政策。1979年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

转移到经济建设上。随着经济立法的加强和经济活动的逐步增加,经

济纠纷也随之增多,特别是经济合同法的颁布施行,需要有相应的机

构来审理这一类纠纷。而对于这种在过去的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均

未见过的纠纷类型,设立一个“经济庭”就显得十分必要。



  同样,一段时间以后,随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科学技

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些口号和论断的落实,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

有关技术合同、商标、专利等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于是,我们又设立

了一个知识产权庭来专门审理相关案件。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案件的

审理与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交通运输审判庭,并在全国各地成

立了若干个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



  这些业务庭都是在特定情况下专门设置的,对于维护经济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深入开展审判研究、

培养审判业务人员。据统计,1990年到199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

受理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098万余件,知识产权案件3.1万余件。其

中,仅1999年就受理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54.3万余件,二审经济纠

纷案件9.15万余件。而且,案件数量还在继续逐年增长。这些案件的

及时公正的审判,为国家、社会和个人避免或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

也直接地促进和保障了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因此,以这些业务庭的名

义做出的贡献,将永载史册。



  记者:那么,最高法院的机构改革打破了原有格局、建立了大民

事审判新格局,又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黄松有: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是经过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慎重作出的决定,它不

是简单地对现有机构的撤并或更名,而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建立,将更加符合业务审判庭设置规则的要求,符

合现代审判理论的要求,将对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而深

远的影响。



  众所周知,业务审判庭的设置都是依据特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

处理某一特定性质的案件,每一审判庭都应有其自己的学理基础作为

依托,从而形成自己特有的审判体系。例如,刑事审判庭有刑法学和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理论基础,行政审判庭有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

作为理论基础。而对于民事审判业务,原有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

权庭、交通运输庭等适用的是同一个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但实体

法却比较分散。分散的这几块应该怎么看?我认为,原来这几个庭虽

然名称不同,审理的案件多数有其自己的特点,但总的来说,它们审

理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都是大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因此,应该把它们都归为民事这个大类中。同样的道理,

许多法院专门成立了审理经济犯罪的审判庭,但它不能成为一个独立

的审判体系,只能在刑事审判这个大类中成立刑二庭或刑三庭。



  在近20年的经济审判实践中,名义上支撑经济审判庭的学理基础

是经济法学,但实际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经济审判庭的业务活

动却并不兼容。“大民法”与“大经济法”争论多年,目前通行的观

点认为,经济法主要是公法,即经济行政法,它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

益出发对市场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也曾指出:“……民法主

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

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

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

本上不作规定”。而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经济审判庭

原来学理基础的主体——经济合同法也不复独立存在,这就进一步动

摇了经济审判庭存在的基础。



  与此同时,经济审判庭也没有自己独立适用的诉讼法规范,在具

体审判实践中,它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前几年有

些学者试图构建独立的经济诉讼法,在实务部门也有“经济诉讼文书”

之类的探索,但他们也说不出经济诉讼与民事诉讼有什么实质性的区

别,对此,有学者指出:“经济诉讼法在理论探索上的失败,其根源

恐怕在于经济诉讼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态,或者更本质地说在

于经济诉讼只是一种无法同民(商)事诉讼区别开来的人为‘虚构’”

。至于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是针对

海事案件的一些特殊情况所作出的特殊规定,都属于民事诉讼的类别,

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体系。



  总之,从审判理论来看,原来的机构设置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

的需要了,大民事审判格局于是应运而生。





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既顺应了民商理论趋势,更加符合世界上大多

数国家的立法趋势,同时也更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记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

体系也日臻完善。在理论上,民商合一的趋势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大

多数同志所接受,大民事审判格局也顺应了这一理论趋势。



  黄松有:是的,建立大民事审判新格局,既顺应了民商理论趋势,

符合民商合一的思想,与国际上民商审判的通常做法相适应,便于国

际交流,同时还将反过来对法学理论研究、法学教育乃至学科设置产

生积极的影响。



  大民法、大经济法争论20年至今,我国在立法、审判中基本上都

采用了“民商合一”理论和大民事概念。今天,我们可以看到,随着

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和

与之相适应的民商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继合同法之后,物权

法和民法典也正在起草之中。民事审判职能得以不断扩展,调整范围

也在不断拓宽,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民商审判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审

判体系。今后,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将形成三足鼎立的局

面,这是与我国现行三大法律体系相适应的,是对民事、刑事、行政

三大审判体系的完善。



  大民事审判格局是与国际民商审判通常的做法相适应的,它将有

利于我们进行国际交往。过去,在国际交流中,国外对我国的“经济

庭”的概念都不太清楚,经过一番解释后,他们才明白其实经济庭审

理的主要就是民事案件中的商事纠纷这一块。



  记者:从1982年到1994年,您曾经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经

济审判工作12年。从审判实践这个角度来看,大民事审判格局是否更

加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要求?



  黄松有:建立大民事审判新格局,适应了我国审判实践的要求。

过去在审判实践中,经济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纠纷案件,都属于民商法调整的范围,但是,由于人为地将其分为

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而实际上是难以将两者界定清楚的,因此,

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在具体分工上并不明确,有时甚至出现互相

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理论上的混乱带来了实践上的混乱,这对审

判工作所追求的“公正、高效”的目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同时,有些群众也对民庭和经济庭的业务情况存在一些误解,例

如,在合同效力的认定这个问题上,有人认为经济庭的同志思想更加

解放,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而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也放得

更宽,民庭的同志则对合同观念较为淡薄。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

当事人或代理人就会想方设法地选择他们认为对自己更加有利的业务

庭。而对民事诉讼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研究,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

这就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执法的统一性也没有得到很

好的贯彻。



  建立了大民事审判格局后,各个庭之间的分工将更加科学合理,

业务上也有紧密的联系,上述的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即将召开的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将把四个民庭的工作放在同一个会议报告中

来研究和部署。因此,我们相信,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后,将有利于

促进最高法院在民事审判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法律适用的规范与统一。





改革后,业务审判庭的设置更加规范,布局更加合理,职能划分更加

清晰,法律适用更加统一,运转更加高效



  记者: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设立四个民事审判庭,各个庭的具

体分工作了哪些调整?



  黄松有:建立大民事审判新格局后四个民庭的分工,主要是按民

商合一、相对稳定、合理平衡、职能明确、统一执法、便于指导、便

于管理的原则来划分的,最后结果以最高法院下发的文件为准。目前

初步的意见是: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

揭、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等纠纷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邻地利用权

纠纷以及其他不动产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将由民事审判

第一庭审理。其他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案件则按照主体划分,分别由

民事审判第一庭和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凡是主体双方都是法人或其

它组织的,由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主体双方有一方是自然人的,由

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由民

事审判第三庭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以及涉

及信用证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把知识产权案件分离出来,由民事审判第三

庭专门负责审理,体现了国家与审判机关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视。可

以说,随着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信息时代的来临,以及以电

子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现代高科技的发展,民事案件将变得更为

复杂,科技方面的纠纷也必然会继续增多。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

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因此,将知

识产权案件独立出来,由专门的业务庭和业务人员进行审理,是十分

必要的。



  这样一来,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大”就凸现出来了。从调整的范

围来看,包括了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方方面面,从国家

大型的经济建设活动到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中的民事活动,都

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从审理的案件数量来看,全国各级法院一年中

受理的案件近600万件,其中,民事案件占90%左右;当然,从事民

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比例也大,也进一步对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9月17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09/17/00320000917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