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官的权力地位

武文和

  在加拿大,法官在公众心目中是公正的化身。我在加拿大学习时

曾与我们的辅导员聊天,谈到总理与最高法院法官给公众的印象时,

该辅导员说,总理只不过是政客,总在为某个利益集团说话,而最高

法院的法官则是在主持正义,为公正说话。几乎没人批评法官,而总

理则经常受到人们的讽刺挖苦。因何有这种情况?主要是由法官的职

能、素质和权力等几个因素决定的。



  法官的职能是居中裁判,在代表国家的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之间进行不偏不倚的裁判。随着人权法治精神的发展,也随着行政

权力的日渐扩张,法官居于公民与政府之间,保护公民免受政府侵犯

的职能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官的这种职能要求法官不得不独立于其他

政府机关以及各当事人,也因此更强化了法官作为公正化身的形象。



  法官的选任源是有十年以上律师经验的律师群。律师考试难度很

大。以魁北克省为例,学生自法律院校本科毕业后,必须再读一年律

师学校,方可参加律师考试。初任法官的年纪一般在40至50岁之间,

他们的理论知识、社会实践经验、人生阅历都比较丰富。选任法官必

须征求多方意见,其德行亦有保障。因此,从总体讲,加拿大法官的

素质比较高。



  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其裁判的内容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又是

社会各种矛盾的集中点。裁判的依据当然是法律法规等。依法裁判需

要高深的理论修养及对法律的透彻理解,更需要依法裁判的自觉性,

这主要靠职业道德保障。法官的职业要求独立裁判,其他人不得干预,

因此对法官的监督,相对于对其他政府官员的监督要少得多。法官能

否公正裁判,取决于法官的素质。这个职业对职业道德、业务素质要

求很高。另外,法官居中裁判决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法律不可能预

知未来的所有情况,任何法律都会给法官留下自由裁量的余地,而自

如、公正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则需要法官对人生、社会及社会主流思

想有透彻的理解与把握。法官人生的阅历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有此深度。

在我看来,加拿大选任的法官符合法官职业的要求。



  加拿大法官引以自豪的一点是其权力比美国的法官大。加拿大的

宪法于1986年加上了人权与自由宪章,这个人权宪章对人权与法治作

了较详尽的规定,尤其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重视有加。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可依宪法对政府或法院起诉或上诉。加拿大的宪法是可操

作的,法院可直接适用宪法,而加拿大又有宪法至上原则,普通法院

可对法律法规及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违宪的可由法院直接撤销。



  司法审查制度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公民权益,也切实有效地制约了

立法、行政机关的行为。加拿大法官可以造法,虽然在刑事司法领域

法官造法的余地越来越小,但相对于大陆法传统国家的法官只能严格

适用法律来讲,权力不可谓不大。不过,现代西方针对司法审查制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经民主选举的法官有权否定经民主选举的立法机

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悖民主原则,应当减少法官权力;

另一种观点又认为,立法者虽经民主选举,当其成为一种职业时,就

变成了一种独立的利益集团,其不再永远代表选民意志。无论如何,

司法审查制度行之有效地制约着立法、行政机关的权力扩张,保护着

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9月15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09/15/00420000915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