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实施审判长选任已有一年多,在落实合议庭负责制的 过程中,审判长发挥了核心作用。其中,有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要重视 合议庭评议,审判长是第一责任人。 一要搞好庭前合议。审判长要了解庭前准备及证据交换的主要情 况,特别是掌握双方争点和即将提交法庭的证据的整理、确认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对应补救,以防止或减少庭上措手不及,延误庭审,乃 至被迫另行开庭;二要注意阶段性合议。审判长要及时过问和帮助承 办法官,析疑解难,群策群力,少走审案弯路;三要抓紧庭审结束后 的初议。审判长抓紧此时合议,对案情最熟悉、最新鲜,思维最活跃, 更便于进一步理清争议脉络,形成初步意见。审判长还可及时点拨承 办法官如何制作裁判文书或向审委会汇报稿的思路,使之更体现合议 庭的集体意见,并可明显提高嗣后正式评议的效率和质量;四要落实 合议庭复议。院庭长对合议庭的指导意见(包括各审判庭的审判长联 席会议的指导意见),决不能代替合议庭的评议。审判长必须针对该 指导意见组织合议庭进行复议,有时不能因为采纳了指导意见,就跳 过合议庭的复议程序迳行裁判。此种情况,属程序违法,必须纠正; 五要认真制作合议笔录。对此,审判长和书记员都是责无旁贷。这里 需严肃指出,合议笔录制作不规范,往往会成为审判程序违法,乃至 故意违法裁判的“防空洞”,务求合议笔录合法、真实、规范。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9月13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09/13/0012000091300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