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全面、深入推进公证改革
——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就公证工作改革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王宇

  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此次改革内容涉及公证工作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1979年我国恢复

公证制度以来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就此记者日前采访了司法部副部

长段正坤。



  问:此次改革方案的出台具有哪些历史背景?将会对未来的公证

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此次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对二十一世纪特别是未来十年公证改革与发展进行了总体设计,是公

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这一设计的主体内容,一是确立了公证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

争取在2010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

色的公证制度。二是规划了有中国特色公证制度的基本架构,描绘了

公证机构、专业队伍、内部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政策框架和发展

趋向。三是阐明了近期公证改革的三大措施,即公证体制改革、运行

机制改革和管理制度改革。



  这次,国务院正式批准《方案》,增强了公证改革的权威性,弥

补了以往部颁文件效力的不足;拓展了公证改革的社会性,改变了先

前由业务主管部门单项推进的格局,形成了合力。有关部门可以依据

方案参与和支持公证改革。



  改革方案与现行公证暂行条例一脉相承,同时弥补了现行公证暂

行条例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不足,是

条例的补充、完善与发展,成为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必要过渡,在公证

工作许多重大问题上搭建起了公证法的雏形,是公证法出台前公证改

革最重要的法规性依据。



  问:此次改革方案较以往有哪些突破?



  答:主要吸收了改革实践中的以下做法:一是公证机构可以实行

事业体制,采取新的组织形式,而不是行政体制一统天下;二是公证

员通过考试考核选拔,执业公证员实行年检,推行聘任制,而不是政

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和考核;三是公证处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

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实行责任赔偿,不再完全按行政机关机制运行;

四是注意发挥公证员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公证管理不再单纯依靠行

政管理。将这些内容写进《方案》,是对条例的突破,也是对条例颁

布后公证改革取得成果的肯定。



  《方案》的实施,使一些困扰公证工作多年的难题,初步得到了

解决或找到了解决的办法,公证人员的夙望得以实现。《方案》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再办理有偿性的

对具体经济、民事行为的证明事务”,行政类鉴证冲击公证业务的老

问题,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和或解决。《方案》确定公证赔偿为

有限责任,并对以前的责任赔偿性质作了界定,使得一定时期以来各

地对公证赔偿性质认定不一、公证处无所适从的局面得到改观。《方

案》规定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也使公证惩戒制度建设有了

良好开端。



  问:《方案》提出了公证机构将实行事业体制,出于什么考虑?



  答:公证机构是中介组织,这一特点决定了公证机构最终将采用

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等中介组织通用的组织形式。但《方案》对“合

作、合伙制”没有明确提及,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合作、合伙制的试

点刚刚开始,大家还有一个认识接受的过程。在《方案》的最后强调

要“积极探索公证组织的新形式并做好试点工作”,这样处理既不过

于超前,又留有发展空间,作了适当缓冲,以减少振荡,减小阻力,

确保公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从长远看,就公证机构而言,行政体制和事业体制都只能是过渡

形式,对适合公证特性的组织形式的探索,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方案》提出要力争在2002年之前出台公证法,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的日期也日益临近,我们要充分利用入世及公证法出台前的时间,加

快探索步伐。按照部里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公证改革试点要继续推进,

并且只能前进,不能后退。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允许有条件的地

方探索更新的组织形式。



  问:《方案》中为什么允许部分边远贫困地区仍采用行政体制?



  答:公证体制改革没有采取突变式,而是采用渐进式,注重地区

差别,并在一些方面适度保留,稳步推进。这样做,基本立足点在于

我国的国情和公证制度的现状。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

还不发达,经济相对落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公证工作的

经济环境明显不同;从行政体制到中介组织,跨度较大,由于传统

“官本位”思想的束缚,中介组织形式取得社会的真正认可还需要时

间。尊重这些基本的客观实际,公证改革就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而不能搞一刀切;就必须正常推进,而不能因循守旧或盲目跟进。贯

彻这一思路,《方案》区别不同地区,设计了公证体制的三个层次,

特别照顾到了边远、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规定了各省可根据实际,

确定公证业务辖区;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与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当

地的公证预算管理制度等等。



  有一点必须明确,我们强调尊重公证特点,稳步推进改革,但决

不能借以托辞,止步不前。



  问:司法部将采取怎样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答:司法部里正式提出公证改革,到现在已经有六年了。六年的

风风雨雨,大多数人已经有了较强的心理承受力。《方案》经过了充

分酝酿和反复论证,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应该说,各方面的思想准

备和舆论氛围已经很足。但要改变沿袭多年的行政体制,必然会影响

和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有的同志思想会有波动,公证队伍也会有一

定变化。在行政体制占优势的地方,一大批同志将要放弃国家公务员

身分,丢掉“铁饭碗”,改革会有相当阻力。对此,各级司法行政机

关都要高度重视,要深入调查研究,摸透底情,认清形势,宁肯把问

题估计得多一点,把困难设想得大一些,也不能有丝毫麻痹。要从解

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做好各种应对准备。



  从现在起,要在全系统迅速组织开展一次《方案》的学习教育活

动,切实把广大公证人员的思想统一到《方案》上来,统一到中央文

件精神上来。对那些缺乏勇气、缺少魄力、公开抵制或消极对待改革、

不能在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同志,我们要向地方党委、

政府建议,该调整的调整,决不姑息迁就。



  《方案》是纲要文件,总体性、原则性很强。为保证《方案》的

正确贯彻实施,必须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如果配套跟不上,

改革就很难深入下去,一些措施就可能搁浅,就有夭折的危险。各地

情况不一样,配套政策也有因地制宜的问题。因此,制定配套措施,

需要上下共同努力,部里和地方相结合。下一步,司法部将着重考虑

制定公证赔偿办法、惩戒规则、事业体制公证处通则,完善合作制公

证处试点办法,并调整有关部颁规章的内容。各地可在完善公证处内

部分配制度等方面下功夫。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等,要坚持成熟一个制

定一个,全国性不成熟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制定,迅速全面地把

《方案》内容贯彻落实下去。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09月12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09/12/

content_49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