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改革纲要正确贯彻深入实施江苏规范审判长选任制

记者 娄银生
  本报讯  今年伊始,江苏各地法院审判长选任制改革相继展开。
为切实贯彻好最高法院制定的改革纲要,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该院
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法院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工作的暂行规定》,
以确保全省各级法院审判长选任制改革健康、有序地深入进行。

  据了解,该《规定》有总则、审判长配备、审判长与庭长关系、
审判长任职资格、审判长产生办法、审判长职权、审判长待遇、对审
判长的考核、审判长责任、审判长资格的免除和附则等十一章内容。
其中规定审判长产生的程序是:定员,由业务庭提出、政工部门报院
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各庭审判长名额;提名,由各庭庭长根据名额,在
组织本庭人员自荐基础上,差额提出候选人;推荐,庭长将候选人提
交全庭大会民主评议,按院确定的名额数的1∶1.5比例,向政工部门
推荐本庭审判长人选;考试,由省高院组织审判长候选人业务知识考
试,合格者发给审判长任职资格证书;考核,各庭将推荐人选的德能、
工作实绩、审判调研及评议意见等有关材料整理后报政工部门,由政
工部门组织考核;指定,经考试考核后,政工部门将具备审判长资格
人选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院长指定并公布。《规定》明确了
审判长在履行合议庭成员职责的同时,对所在合议庭具有下列职责与
权限:管理办案、组织案件审理、实施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决定案件
的裁判、签发法律文书、重大事项的提请以及对人员分工调配与管理。
审判长在任职期间按规定除享受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外,还可以
每月发给100元左右的岗位津贴,优先提供进修、学习、培训、考察
等深造机会,每年受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德才优秀且实绩突出者,
优先晋职提级。

  《规定》对审判长的考核也作出了严格的要求,即每年结合年终
考核评比工作,对审判长进行下列考核:合议庭年度的公开开庭率、
结案数、结案率、超审限率、当庭结案率、裁判文书质量、因主观原
因造成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不得超过一件、执行审委会决定情况、
廉洁守纪情况以及审判长本人调研成果情况等,对审判长实行年审制,
不合格者,即取消资格。该《规定》同时明确从事执行、法医工作的
人员参照审判长的选任办法。

  据江苏高院政治部介绍,《规定》进一步确立了实行这项改革的
目标,即实现审判力量的合理配置,优化组合,改变审判权行政化管
理的模式,形成职权与能力、职权与责任相符,建立公正、高效、有
序的审判运行机制。所遵循的五项原则是:依法实施的原则;公开、
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德能水平优先、兼顾职级资历的原则;动
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