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应把握的重点

龚善清
  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是当前法院各项改革的重点。
如何使这项改革得以实现,达到改革的目标,笔者认为,应当牢牢把
握好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中的着力点。

  一、选贤任能。就是把优秀人才选拔出来,委以重任。这里关键
是要突出一个“选”字,落实一个“贤”字。有人错误地认为,选任
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是“换汤不换药”,即凡是有审判职务的一律过
渡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或者在庭与庭之间搞综合平衡。笔者认为,
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必须把握好三点:一是要严格选
拔程序,以程序公正确保选任公正。在选任程序上应当经过个人申请、
群众评议、资格审查、业务考试(包括庭审观摩)、全面考核(包括
德、能、勤、绩)、研究决定和公布名单、颁发证书等。不能走捷径,
更不能走过场。因为只有认真经过这些程序,才能保证选拔的质量,
这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二是要严格选拔标准,真正把德才兼备
的同志选出来。在选拔过程中必须按一定的条件和资格,进行严格把
关;三是要严格选拔纪律,以保证选拔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尤其
是在群众评议、组织审查、业务考试、全面考核和研究决定等程序上,
一定要严守秘密,防止因泄漏消息而影响或干扰选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大胆使用。“选”是为了“用”,“用”是“选”的目的。
如果忽视了“用”的作用,那么就失去了“选”的真实意义。因此,
在“用”的问题上必须把握好三点:一是有职。也就是说要明确规定
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规范其职责范围,
便于他们在工作中自觉履行职责,防止不尽责或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事
情发生;二是有权。按照职责要求,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法行使审
判权、裁判权和签发法律文书等权力,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作为审判
长和独任审判员所在部门的领导,要为其创造良好条件,而不能以
“过问”的名义干预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此外,有关领导还要注
重两点:首先是大胆放权;其次是充分信任,要相信他们的才干和能
力;三是有利。对那些在审判实践中,能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
且无违法违纪、无错案、无超审限案件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要进
行表扬和奖励,使他们进一步增强严肃执法的责任感和加大奉献审判
事业的干劲;同时也有利于教育和激励其他同志学有目标,赶有方向。

  三、加强监督。江泽民同志告诫我们: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
导致腐败。因此,应当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首先,院、庭领导要切
实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通过对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教训,以进一步加
强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其次,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
有效的制度措施,防微杜渐。第三,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
行)》,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对违法违纪现象的查处
力度,严惩腐败行为,以此来教育和警示审判人员,依法裁判,确保
司法公正。第四,要定期对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进行测评考核,按照
标准,合格者继续留任,不合格者即取消资格;对违法违纪者,一经
发现核实,就要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法官队伍的整
体纯洁性,法律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