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副院长祝铭山答本报记者问 人民法院自身建设和改革情况,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披露了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工作的内容。在最 高法院8月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就这 次机构改革的相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具有哪些 深远意义? 祝铭山: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紧紧围绕确保司法公正,围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这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江 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实际出 发,建立一个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编制配备精干,公正、 廉洁、高效的审判和管理体制,从机构和职能上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 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同时,这项改革关系到如何在审判机 制上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关系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进程,关系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什么样的姿态迈向二十一世纪, 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记者:围绕确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机构设置上做了哪些 调整? 祝铭山: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立、审判与执行 分立、审判与监督分立的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是审判 工作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进一步调整了各审判庭的职责,理顺了工 作关系。立案庭负责立案登记和按顺序派案,同时负责对本院审理的 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这样,既分离了立案程序和庭审程序, 尽量避免和减少法官和当事人的庭外接触,又加强了对案件审理期限 的管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审理不服本院生 效判决的再审案件以及部分不服下级法院刑事、民事生效判决的再审 案件等。这样,分离了案件的一、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可有效解决 原审判庭有关人员先入为主和主观上有错故意不纠的问题,切实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的设立,加上原有的执行办 公室,使最高人民法院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立审、审执、审监的 “三个分立”,改变了过去一些审判庭自立自审、自审自监的状况。 这对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将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记者:为什么说最高人民法院在机构设置中取消经济审判庭(知 识产权审判庭)、交通运输审判庭的称谓,不是一般名称的改变? 祝铭山: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通过建立大民事格局,完 善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分 类更加清晰、更加科学合理。原来设立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 、交通庭,在审理案件时都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都是平等民事主 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都是民事审判。因此,这次机构改革将经济 (知识产权)、交通运输纳入民事审判的大类,设立四个民事审判庭。 由此可见,这不是一般名称的改变,而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调整, 是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产生积极而深远 的影响。 记者:在机构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 祝铭山: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要精减编制10%。根据调整 后的内设机构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员。对庭、局级领导和审判长、处 级领导一律通过民主程序决定人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对各审判庭空缺的7个庭长、副庭长职位,在本机关和全国高、中级 法院范围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的方式,决定任职人选,并允许对 特别优秀的人才破格使用。人选确定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二是 对非审判业务部门空缺的9个局级领导职位和20个左右处级领导职位, 在本院范围内用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三是在审判庭中实行 审判长选任制度,择优选拔近60名左右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真正能 够胜任审判工作的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四是对 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双向选择、优化组合的方式进行定岗分流。五是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设立法官管理部、组织人事部、警务部,对法官、 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实行分类管理。这些措施,有利于保证优秀 人才脱颖而出,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有利于激发 大家的工作积极性,树立人人争先,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开创工作 的新局面。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具体实施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祝铭山: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在 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 法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并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的监督,有关事项将按法定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对各地方法院有什么影响? 祝铭山: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 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将起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最高人民法院 的机构改革完成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在陆续开展的机构改革中对 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进行调整。高、 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要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基本相对应; 基层法院要从符合全面开展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设置机构。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