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司法改革

武功
  与我国司法改革研讨中一些学者否定检察权的性质、主张削弱检
察权的观点相反,法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化检察机关作为
司法机关的地位,加强检察官的权力。

  法国司法部长伊丽沙白·冀古自1997年6月上任以来,对法国司
法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案。法国政府为之增加巨额经费预算以支
持其改革。

  与我国司法改革研讨中一些学者否定检察权的司法性质、主张削
弱检察权的观点相反,法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化检察机关
作为司法机关的地位,加强检察官的权力。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改革最高司法会议       

  法国的最高司法会议,是根据1946年宪法第65条设立的,按照该
法案修订后的宪法第65条的规定,最高司法会议的组成人员中包括了
五名经选举产生的检察官。最高司法会议中设立法官事务委员会和检
察官事务委员会。检察官事务委员会由总统、司法部长、五名检察官、
一名法官、行政法院院长,以及六名既不属于议会也不属于司法机构
或行政机构的成员构成。检察官的任命应遵循检察官事务委员会意见
。法官事务委员会和检察官事务委员会分别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纪律条
例提出咨询意见。在提出咨询意见时,法官事务委员会和检察官事务
委员会分别由最高法院院长和驻在最高法院内的总检察长主持。在总
统询问时,法官事务委员会和检察官事务委员会组成全体会议。

  这项改革的特点,一是增强了司法机关管理的开放性。改革后的
最高司法会议大多数成员不再是司法工作人员。二是突出了检察机关
作为司法机关的地位。从1993年起,最高司法会议设立了一个与法官
事务委员会并列的检察官事务委员会,从而明确了检察官事务在最高
司法会议中的独立地位。三是加强了对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和管理。为
了加强对检察官职业的保障,最高司法会议的职权范围从法官扩展到
检察官。按照以前的体制,法国的检察官包括检察长是由部长会议提
名的,不须通过最高司法会议;对检察官的纪律处分权也是由司法部
长行使的。而改革后,所有的检察官,包括总检察长和驻最高法院的
检察官,都必须遵循最高司法会议的意见任命。并且最高司法会议可
以对检察官进行纪律处罚。这表明,为了保证司法制度的统一性,最
高司法会议的管辖权将及于法官和检察官。最高司法会议的改革,实
际上加强了对检察官和检察长地位的法律保障,加强了检察官和检察
长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2.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改革方案对法国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系进行了改革,明确了司
法部长、检察长和共和国检察官各自的职责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1)检察机关在个案中不再接受司法部长的任何指令。在法国原有
的司法制度中,司法部长可以以国家的名义,在其希望提起公诉或行
使法律救济权时,行使行动权,直接向检察机关发出指示。检察官必
须立即作出决定,以实现司法部长的指示。1998年6月3日国民议会通
过了《刑事方面的公共行动法案》。该法案规定了三个原则:禁止司
法部长就具体案件发布指令;司法部长制定刑事政策方针,确保法律
在法国领土上的统一适用;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司法的一般利益,
司法部长可以直接以个人名义对某个案件提起公诉。(2)总检察长
有权监督司法部长发出的关于刑事政策方面的指令在上诉法院的适用,
并协调不同上诉法院管辖区域内的大审法庭对司法部长发出的关于刑
事政策方面的指令的适用,以保证法律在法国领土内获得协调、统一
的适用。(3)检察长驻设于上诉法院和上诉法院所在地的重罪法庭,
负责所在上诉法院的检察事务,也负责上诉法院辖区的所有检察机关
的领导工作,对上诉法院辖区内的所有检察官都有支配权。(4)改革
方案明确规定了共和国检察官的职责,即保证刑事法律在大审法院辖
区内的适用,以及实施刑事政策的一般方向。

  从这些改革措施中可以看出,法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是旨在
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建立协调高效的检察系统,以
保障法制的统一。

  3.加强司法官对司法警察的领导和控制

  改革方案还加强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控制,根据法国现行的刑
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是由司法警察、共和国检察官和预审法官行使
的。

  1998年6月3日国民议会通过的《刑事方面的公共行动法案》及12
月28日第98—1203号法令,加强了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对司法
警察的控制。

  4.完善起诉替代措施     

  在法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有明确的行为人的刑事违法
行为,检察官只能采取两种措施,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
诉,或者作出简单不起诉的决定。从1989年起,检察官开始适用起诉
替代措施,即对介于提起公诉和简单不起诉之间的轻罪和部分违警罪
的犯罪行为人,采取刑事调解、补救条件下的不起诉、赔偿、延期决
定等措施以替代提起公诉。

  改革方案确认了这种起诉替代措施,并使之进一步完善。改革方
案对轻罪和部分违警罪的犯罪行为人明确规定了四种新的起诉替代措
施,即罚金、没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吊销驾驶执照或狩猎许可证、
无报酬的公益劳动。改革方案也对这些替代措施的适用和制约措施作
了具体规定。对轻罪行为人采取的起诉替代措施,必须经过大审法庭
庭长批准,对违警罪中的暴力行为和破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起诉替
代措施,必须经过小审法庭庭长批准。检察官关于起诉替代措施的建
议,如果没有得到法庭庭长的批准,就不能生效。此外,轻罪行为人
有权在对检察官关于起诉替代措施的建议表示同意之前获得律师的帮
助;在有确定的受害人的场合,检察官还应将采取起诉替代措施的建
议告知受害人。如果行为人不接受检察官所建议的起诉替代措施,或
者在同意之后又不执行该替代措施,或者检察官所提出的替代措施没
有获得法庭庭长的批准,检察官都应对该案件提起公诉。从检察官提
出起诉替代措施的建议到行为人对建议作出答复之前,对行为人的公
诉活动应当中止;一旦起诉替代措施开始执行,公诉程序即自动终止。

  这些规定表明,法国的司法改革是积极而慎重地向前推进的。他
们不但没有因为担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因噎废食地限制和缩
小检察官的权力,而且在保障检察官决定起诉、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
基础上,增加了检察官对轻罪和部分违警罪的处分权。另一方面,他
们也没有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放任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在扩大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这种起诉替代措施规定了必要的程序保
障和制约机制,以防止这种权力被滥用。

  注:检察日报200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