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岗位权责统一优胜劣汰 本报讯 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制定的改革纲要,成为江苏省南 京中级法院今年工作的主旋律。新年伊始,各项人事制度的改革措施 相继出台,审判长选任制、合议庭成员资格制、综合部门人员“四定 制”等,使沿袭几十年的法院人事管理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打破审判权行政化模式,优化审判资源,该院决定强化合议庭 功能,开辟培养优秀法官之路。最近,该院242名具有审判职称的法 官,除院、庭长为当然审判长外,经过层层筛选,有31人脱颖而出, 其中15人被选任为审判长,16人取得审判长资格,年龄最小的32岁, 平均年龄38岁。按照《规定》,审判长有管理办案权、组织案件审理 权、决定案件裁判权、签发法律文书权、重大事项提请权、对人员分 工调配与管理权。其待遇参照副庭长,并优先享受进修学习、培训考 察等深造条件,连任3年审判长的,优先晋级、晋职。 南京中院在对合议庭审判长实行选任制的同时,对组成合议庭的 成员实行资格制,依据《关于实行合议庭成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其 资格获得同样经过定员、推荐、考核、双选、确定等程序,在审判岗 位连续2年没有完成审判任务者,即失去资格。在定员、推荐、考核 之后,由审判长与符合条件者进行双向选择,最终由院领导确定。经 过定员,在审判岗位具有审判职称的117名法官进入了考核程序,最 终确定98人具有合议庭成员资格,19人落选,其中12人将从事审判辅 助工作,7人待岗。该院规定,执行庭参照上述有关办法,成立若干 执行组,设执行长。其任职资格、条件、产生办法、职责权限及待遇 等与审判长和合议庭相同。 当了审判长、执行长,有了合议庭成员等资格,决不是坐上了法 官“铁交椅”。该院《岗位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每年将进 行年审淘汰,每人必须通过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司法调研以及 廉政守纪等8项指标考核,不合格的,即取消资格。 该院非审判岗位的综合部门的改革也正在进行。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