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全面落实改革纲要
所有岗位权责统一优胜劣汰

记者 娄银生
  本报讯   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制定的改革纲要,成为江苏省南
京中级法院今年工作的主旋律。新年伊始,各项人事制度的改革措施
相继出台,审判长选任制、合议庭成员资格制、综合部门人员“四定
制”等,使沿袭几十年的法院人事管理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打破审判权行政化模式,优化审判资源,该院决定强化合议庭
功能,开辟培养优秀法官之路。最近,该院242名具有审判职称的法
官,除院、庭长为当然审判长外,经过层层筛选,有31人脱颖而出,
其中15人被选任为审判长,16人取得审判长资格,年龄最小的32岁,
平均年龄38岁。按照《规定》,审判长有管理办案权、组织案件审理
权、决定案件裁判权、签发法律文书权、重大事项提请权、对人员分
工调配与管理权。其待遇参照副庭长,并优先享受进修学习、培训考
察等深造条件,连任3年审判长的,优先晋级、晋职。

  南京中院在对合议庭审判长实行选任制的同时,对组成合议庭的
成员实行资格制,依据《关于实行合议庭成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其
资格获得同样经过定员、推荐、考核、双选、确定等程序,在审判岗
位连续2年没有完成审判任务者,即失去资格。在定员、推荐、考核
之后,由审判长与符合条件者进行双向选择,最终由院领导确定。经
过定员,在审判岗位具有审判职称的117名法官进入了考核程序,最
终确定98人具有合议庭成员资格,19人落选,其中12人将从事审判辅
助工作,7人待岗。该院规定,执行庭参照上述有关办法,成立若干
执行组,设执行长。其任职资格、条件、产生办法、职责权限及待遇
等与审判长和合议庭相同。

  当了审判长、执行长,有了合议庭成员等资格,决不是坐上了法
官“铁交椅”。该院《岗位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每年将进
行年审淘汰,每人必须通过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司法调研以及
廉政守纪等8项指标考核,不合格的,即取消资格。

  该院非审判岗位的综合部门的改革也正在进行。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