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延滨诉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知初字第16号

  原告叶延滨,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诗刊》杂志副总编,
住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7号14楼2门1301号。

  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荣宽,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
庄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国斌,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叶延滨诉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
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委托代理人乔冬生,被告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崔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延滨诉称,原告系《路上的感觉》一书的著作权人,2001
年1月2日,原告发现多来米黄金书屋网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刊登了
该书,被告进行了链接。原告为此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
被告却置之不理。2001年1月16日,原告通过互联网在中国新世纪读
书网网站上仍能全文查阅《路上的感觉》一书,被告仍未断开链接,
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其网
站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万元并承担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支持其主张:1、《路上的感觉》版权页;2、
00035号公证书;3、00643号公证书;4、稿酬证明;5、公证费收据。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著作权侵权通
知因其自身缺陷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在通知书中表达的意思是“要
求被告停止将原告的作品直接上载到被告自己的网站上”,实际上,
被告从未将原告作品直接上载,也就无从停止;另外,搜索引擎的工
具性、公共性决定了法律不应该对其提供的链接承担责任。原告的诉
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提供下列证据支持其主张:1、门户服务合同;2、情况统计;
3、搜狐网站页面;4、网络时代页面;5、技术说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天津新蕾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路上的
感觉》一书,作者署名为叶延滨。2001年1月3日,原告致函新浪网站,
以该网站未经其同意上载了其作品《路上的感觉》为由要求该网站停
止此行为,随函附有作品的版权页和相关的网页,说明通过该网站
(网址为www.sina.com.cn)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
延滨”,可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他人网站(网址为www.shulu.net/
novel/lsdg/lsdg.htm)上检索到该作品。同年1月16、17日,通过相
同的检索方法,原告亦检索到位于中国新世纪读书网站(网址为http
://read.cnread.net/cnreadl/sgsw/y/yeyanbin/lsdg/index.html)
上的该作品。

  2000年8月16日,被告与案外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百度公司向被告提供相关
的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涉及本案的是该搜索引擎中的网页全文检索系
统部分,其技术特征为:通过一个从互联网上自动收集网页的数据搜
集系统得到大量的网页数据,交分析系统进行分析,从中提取和用户
检索相关的网页信息(包括页面包含的关键词、编码类型、大小、被
其他网页链接的次数等),然后由索引系统对分析好的抽象数据建立
索引,并通过检索数据库保存相关的数据信息;检索数据库并不保存
网页内容本身,其中的信息也不能通过点击链接进行网页游览的方式
访问,只有当用户提交了对关键词的检索请求后,与该关键词有关的
检索数据信息才会被组织起来,生成临时链接提交给用户。所有过程
均由系统软件自动完成,临时链接并不在数据库中作永久保存。

  另查:在“搜狐”网站上通过使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
感觉叶延滨”,用户不仅可在国际互联网上检索到位于其他网站上的
原告的该作品,亦可检索到包含此关键词的其他网站上的网页,网页
内容不仅限于原告的作品。原告认可该搜索引擎与被告的搜索引擎是
同一技术。

  被告提交的证据2、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用,双
方提交的其余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用于认定本
案事实。

  本院的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著作权是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作者有权限制他人未
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但作者必须证明使用事实的真实
存在。使用被告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检
索原告的作品,是通过网页全文检索系统检索到其他网站编排的页面
的相关信息后与该页面生成临时链接实现的。这种相关信息,仅限于
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等特定的信息,而不包括作品本身;这
种相关的网页,并不排除其他含有类似的相关信息的网站的网页,而
且网页的内容也不限于原告的作品;这种临时链接,并不在数据库中
作永久保存。因此,这种检索服务,并不等同于作品的使用。在原告
未能明确其他网站上载其作品的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情况下,原告以被
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延滨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元,由原告叶延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审 判 长  李东涛
                 审 判 员  王宏丞
                 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柏岩

  注:引自“新浪科技”2001年06月22日。
http://tech.sina.com.cn/i/c/726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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