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雄、谢著新伪造货币案
法公布(2000)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刑复字第186号

  被告人蔡雄,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
香港居民,小学文化,住香港湾仔大道东11号4楼。1997年5月30日被
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谢著新,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
区桂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罗播乡万寿村第九队福兴屯。
1997年5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
雄、谢著新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于1999年6月24日以(1999)深中法
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雄、谢著新犯伪造货币罪,
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
雄、谢著新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
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
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5年9月,被告人蔡雄与谢著新商定共同伪造面
额为50元的新台币硬币,由蔡雄出资并租赁场地,谢著新提供技术,
招募工人。随后,谢著新招募了广西桂平市木根镇都合下村的吴浪振
(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9名工人(除吴浪振外,其余8人均在逃),
先后在深圳市布吉镇坂田村、广西桂平市等地,采用石膏模灌注的手
工方法,制造50元面额的新台币硬币近10万枚。1996年6月,被告
人蔡雄经人介绍认识了深圳市威达利模具制品厂承包人陈宗强(同案
被告人,已判刑),二人商定伪造港币硬币。由蔡雄出资,陈宗强通
过东莞市雁田镇升平工模蚀刻厂经理陈惠康、主管许海鸥、工人兰富
球(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制作了30套港币及人民币硬币铜工,
再通过深圳市布吉镇坂田村锐记塑胶模具厂的马凯林(同案被告人,
已判刑),用铜工制成5套10元港币、5套1元人民币、1套5角人民币
的硬币钢模,交给蔡雄。蔡雄与布吉镇强劲模具厂厂长刘建平、冲压
部承包人李利华(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签订合同,约定由蔡雄
提供钢模和原材料,强劲模具厂为蔡雄冲压面额10元的港币硬币,每
枚加工费人民币1元。合同签订后,蔡雄将10元港币的钢模交给刘建
平、李利华,并购买了3毫米铜板3000公斤送到该厂。刘建平、李利
华按蔡雄的要求,冲压出面额10元的港币硬币半成品12万余枚。而后,
蔡雄分别与陈宗强、谢著新商定,由陈宗强承包的塑胶制品厂进行抛
光,由谢著新雇人进行开边牙、贴纸、电镀、清洗等后续工序,制成
成品。谢著新从东莞、深圳等地招募了莫芳然、李丽珍、陈昌杰、谢
福森、张清原(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进行加工制造。1997
年3月,蔡雄在深圳市布吉镇岗头村租赁一铁皮房作为制造假币的厂
房,把抛光工序和其他后续工序合并在一处,谢著新又从东莞、深圳、
广西桂平市招募了吴雪永、唐若钦、唐世宜、罗开国、王维德、余家
红、黎爱娟、谢亚坤(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参加制造。在
制造过程中,蔡雄主管全厂,并找来蔡汉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
为主管,谢著新负责安排制造及产品质量,陈宗强负责维修设备和钢
模。至案发时共加工出港币硬币10万多枚。1997年3月18日,公安
人员在布吉镇岗头村蔡雄租赁的铁皮房内将正在制造假币的谢著新等
15人抓获,缴获面额50元的新台币硬币13箱,计97656枚,缴获面额
10元的港币硬币成品14308枚、半成品22680枚以及制造假币的机器设
备、模具一批。在强劲模具厂、威特利厂及蔡雄、谢著新的住处缴获
制作假币的原材料铜板和铜工、钢模一批。被告人蔡雄在伪造10元面
额的港币硬币期间,先后出售给香港昌盛运输有限公司货柜车司机冯
林发(同案被告人,已判刑)28500枚,出售给香港居民黄兆光(同
案被告人,已判刑)17000枚,经无业人员吴俩(同案被告人,已判
刑)介绍,出售给一姓岑的香港人4200枚。

  上述实,有查获的假台币硬币和假港币硬币、制造假币的机器设
备、模具、原材料、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蔡雄写给陈宗
强定做钢模样板和种类的字条、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
被告人蔡雄、谢著新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雄、谢
著新纠集他人,制造假台币硬币和假港币硬币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货
币罪,且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蔡雄首先提
起犯意,并主谋策划,提供资金,租赁场地,购买原料,督促制造,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还大量出售伪造的货币,应依法
惩处。被告人谢著新积极参与策划,负责提供制造假币技术和招募人
员,并组织加工制造,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
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
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
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9号维持一
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蔡雄、谢著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伟夫
                      审判员 任宪成
                      审判员 周 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韩晋萍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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