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兵伪造货币案
法公布(2000)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刑复字第181号

  被告人卓兵,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
小学文化,农民,住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1999年3月20日被逮捕。
现在押。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
兵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于2000年1月21日以(1999)汕中法刑初字第
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卓兵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卓兵不服,提出上诉。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卓兵与“蔡松”(在逃)
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被告人卓兵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
卓春治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玉填、卓生、余庭森、
卓木坚、卓惠楚、陈吟、蔡美凤(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蔡秀
敏(在逃)、蔡美琴、蔡丽、蔡浩(均另案处理);再由余庭森纠集
温振亮(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卓生纠集卓才忠(同案被告人,已
判刑),卓木坚纠集卓卿(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朱兰香(另案处
理)纠集朱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16人集中于卓春治的棚寮,
由卓兵统一指挥加工假币。卓卿、陈吟、朱葱、蔡美凤及蔡秀敏、蔡
丽、蔡美琴等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卓木坚、卓惠楚、卓才忠
及郑浩(另案处理)等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卓兵、卓生、余
庭森、温振亮等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
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兵除参
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1999年1月20日,
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兵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
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
3罐等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
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
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卓兵亦
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兵纠集、指挥多人加工假人民币,其行为已
构成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
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号维持
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伟夫
                   审判员 任宪成
                   审判员 周 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韩晋萍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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