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贞练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法公布(2000)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刑复字第18号

  被告人张贞练,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
人,小学文化,原系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经理,住潮阳市谷饶镇华光
居委三队。1996年9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
贞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1998年11月26日以(1997)湛中
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贞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张贞练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以
(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
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张贞练于1991年1月被汕头市同平区韩江物
资供销公司聘任为其下属的湛江市湛汕经营部(集体所有制)经理,
受聘时间为1991年1月1日至1994年1月1日。1993年6月,张贞练向湛
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将湛江市湛汕经营部变更为湛江市贸易开发
公司(集体所有制)的申请,当月获批准。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于
1993年底停止营业。1994年3月,潮阳市成田镇居民马陈晓(在逃)
找到被告人张贞练,二人合谋以已停业的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的名义,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同年4月,张贞练到湛江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江市税务部门分别办理了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
的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记证并购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年6月,被告人张贞练经马陈晓、张署光(在逃)介绍,先后为
揭阳市南方集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价款人民币
149562423.3元,税额人民币25425612.11元。张贞练共收取手续费人
民币1240000元。为掩盖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张贞练与揭
阳市南方集团公司签订了8份假购销合同,并将9张盖有湛江市贸易开
发公司财务章及其本人名章的空白收款收据交给揭阳市南方集团公司,
供入账使用。上述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有48份被抵扣税款,抵扣税
款总额人民币21325200元。

  此外,同年5月,马陈晓找到被告人张贞练为潮阳市友谊公司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贞练应允并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
价款人民币15243142.22元,税额人民币2591334.18元。受票单位向
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2591334.18元,税务机关发现上述发票
系虚开而未予抵扣。

  同年5至6月间,被告人张贞练经马陈晓介绍,为潮阳市新世纪实
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款人民币10330862.40元,税额
人民币1756246.61元。马陈晓收取受票单位“手续费”后,付给张贞
练人民币50000元。受票单位于同年7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人民
币1756246.6元,税务机关发现上述发票系虚开而未予抵扣。

  同年6月,被告人张贞练经马陈晓介绍,为汕头特区建银科技开
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款人民币320025元,税额人民币
54404.25元。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54404.25元。后税
务机关发现该发票系虚开,将抵扣的税款全部追回。

  同年7月初,被告人张贞练向湛江市有关部门申请湛江市贸易开
发公司停止营业,随即携带犯罪所得赃款潜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贞练为上述四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72份,价款计人民币175456452.92元,税额计人民币29827597.15元。
受票单位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1325200元。
张贞练收取开票“手续费”计人民币129万元,其中数千元用于支付
本公司租赁房屋及职工开支等费用,余款用于个人经商及挥霍。

  被告人张贞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为抵扣税款,
还通过马陈晓联系,分别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工贸公司、哈尔滨
市威豪经贸公司、四川省协力经济发展公司、鄂川市轻工服装鞋帽总
公司、株洲市庆丰城建实业公司、镇江市润洲行联物资公司虚开进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6份,并将7份内容虚假的中国工商银行信汇、电
汇凭证作为货款往来凭证入账,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贞练为他人虚开的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记账联和相应的发票联、抵扣联,张贞练从其他单位虚开的36份进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证
明材料,内容虚假的银行信汇凭证、电汇凭证及假购销合同书,湛江
市贸易开发公司兼职会计陶秀兰和四受票单位的负责人、业务员、会
计、出纳员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贞练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贞练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
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张贞练将已停业的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和税
务登记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公司重新营业的两个月的时间内
只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违法所得除有数千元用于公司开支,
其余归其个人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贞练以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名
义进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
定定罪处罚。张贞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抵
扣税款人民币21325200元未能追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给国家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9号维持一
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贞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富忠
                     审判员  杜伟夫
                     审判员  周 峰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晋萍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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