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祥玉等故意杀人、包庇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65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祥玉,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满族,
辽宁省锦州市人,高中文化,捕前系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第六冶金建
设公司工人,住该公司单身宿舍楼3门1楼。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
0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金祥武,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锦
州市人,高中文化,捕前系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第六冶金建设公司工
人,住洛阳市郊区浅井头灶具厂家属院平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
所。

  指定辩护人赵永川、陈胜,河南醒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祥
武犯故意杀人罪,金祥玉犯包庇罪一案,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2000)
洛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金祥武服判。原审被告人金
祥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
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0年2月27日下午,洛阳轴承集团
有限公司第一子弟小学六年级学生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到被告人
金祥武经营的索尼电脑游戏厅打游戏机,因未付费用人民币25元,
引起被告人金祥武不满。被告人金祥武强迫三被害人跪在游戏厅柜台
内,先用拳头、铁链子锁将三人打昏,用细铁丝将三人的手捆绑,后
持水果刀向杜洛飞的颈部、胸部猛刺数刀,向段珂珂腰部猛刺一刀,
向薛亚山颈部横切一刀,致三被害人当场死亡。当日晚,金祥武将杀
人的事实告诉了其兄金祥玉,被告人金祥玉伙同金祥武将三具尸体装
入纸箱内运回金祥武住室。次日下午,二被告人将尸体转移至宜阳县
寻树乡大柳树村东白石崖沟内200米处,点燃气油将尸体焚烧。后金
祥武、金祥玉先后逃至辽宁省凌海市躲藏。3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
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的父亲杜世平、段强、薛兵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
称,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于2000年2月27日下午去索尼电脑游戏
厅后便失踪,该游戏厅自三人失踪后再没有开业。

  2、学生贾笑真、王瑞、夏磊关于在电脑游戏厅见到金祥武强迫
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跪在柜台内,用拳头和铁链子锁对三人进行
殴打,将段珂珂头部打破,及金祥武将贾笑真、王瑞、夏磊从游戏厅
内赶出的证言。

  3、被告人金祥武供述其用拳头和链子锁把三被害人打昏,用铁
丝捆绑三被害人的手,持刀对三人的颈部、胸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致
三人当场死亡,与其兄金祥玉移尸、焚尸,后逃往辽宁省凌海市躲藏。

  4、被告人金祥玉供述其伙同金祥武将三具尸体转移至金祥武家
中,又租车将尸体拉到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东白石崖沟内,点燃汽
油焚烧,后逃往辽宁省凌海市躲藏。

  5、出租车司机高亚锋经对照片辨认后证实,2000年2月28日下午
4时许,金祥武、金祥玉租乘其车运两个大纸箱到宜阳县寻树乡大柳
树村东一山沟内。

  6、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村民孙成虎、孙顺伟、孙令辉、孙令
伟证实,2000年2月28日下午4—5点钟,在大柳树村东白石崖沟内看
到两个人在焚烧物体。经对照片辨认,指认这两个人是金祥武和金祥
玉。

  7、《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索尼电脑游戏厅内提取的血迹经
检验与三被害人的血型一致。

  8、在焚尸现场提取的衣服残片,经三被害人家长辨认,确系杜
洛飞、段珂珂、薛亚山所穿的衣服。

  9、《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系
被他人所害后焚尸,尸体均有锐器伤,且分布于颈部、胸部等致命部
位。

  10、公安机关在索尼电脑游戏厅提取了铁链子锁、在焚尸现场提
取了遗留的铁丝。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
查明属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金祥玉
犯包庇罪罪名成立。金祥武杀死三人,后又焚尸,杀人手段特别残忍,
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金祥玉明知其
弟金祥武杀人,伙同金祥武转移、焚烧尸体,妄图毁灭罪证,犯罪情
节严重,亦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金
祥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金祥
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金祥玉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金祥武的辩护
人提出“金祥武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金祥玉明知其弟金祥武杀死三名小学生,
与金祥武将尸体转移隐藏,告诉金祥武“要将此事处理干净”。并伙
同金祥武焚烧尸体,毁灭罪证,后与金祥武合谋先后潜逃。当公安人
员对其询问时,其仍作虚假供述,妄图使金祥武逃避法律制裁。其行
为已构成包庇罪,犯罪情节严重,原判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
被告人金祥武虽能供述其杀人的犯罪事实,但其所犯杀人罪情节特别
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的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
上诉人金祥玉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
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金祥玉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
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被告人金祥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高跃波 
                   审 判 员 樊锡广 
                   代理审判员 王连山 
                   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希(兼)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4月18日。

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