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优越感靠什么支持?

陈祥健
  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是因为我反对法官职业及地位的优越性。恰
恰相反,我十分主张法官职业及地位应有很强的优越性。法官的职业
若没有了优越性,地位若缺乏了尊荣感,就难以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
起对司法的敬仰之情,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问题在于,支持法官地
位尊荣、职业优越的因素应是什么,这一点大不一样。

  在西方法治化国家,法官职业无比神圣、地位极具崇荣感。法官
之所以有这样优越地位,首先取决于人们对法官职业的认识——法官
被视为法律的化身、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其次取决于对这一神圣职业
的保障措施。这些保障措施除了任命上的高规格(英国上诉法院和高
等法院法官由国王任命、日本最高法院推事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
生活上的高待遇(高薪制)和职业上的终身制(非因“弹劾”不得罢
免)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保障——素质保障。在英国,只有具备十五
年或十年以上资格的出庭律师,才有可能被国王任命为上诉法院或高
等法院的法官;在日本,最高法院的法官,一是要求必须“见识高、
有法律素养,而且年龄在40岁以上”;二是要求最高法院15名法官中
,至少必须10人有10年以上“法律专家”的经历。特别是最后的素质
保障很说明问题:既使有10年乃至15年以上律师经历或“法律专家”
经历,仍未能保证当得上法官,因为还需经过严格的选拔(淘汰率很
高),选中后还得进行培训和研修。有了这样的素质作基础,再加上
严格的选拔,又有几个人会去嫉妒他们的崇高地位呢?同样,有了这
样的地位和生活保障,又有几个法官会不珍惜自己的职业、不产生职
业的优越感呢?他们完全有理由优越,因为他们有令人信服的素质作
保证。有了这样素质的法官,国家也应该给予高规格的生活和职业保
障。

  然而,我们的法官尚未做到“高素质”,却有一些不成文的措施
“保障”着法官地位的优越:在考试方面,与律师比较很不相同。要
想当一名律师,必须经过严格的律师考试。每年的律考,据说是目前
中国所有资格考试中最为严格的一种。每年只有不到10的参考者有幸
过关,剩余的人只有被淘汰。而法官考试却别具一番景象:虽然也是
一年一度,却只在法院工作人员内部进行,而且很大程度上带有“照
顾”性质。这种考试,似乎表示组织者的这样一种决心:要以这种形
式主义和走过场来弥补当法官没有资格的缺憾。这也正好解释了时下
许多人在传说的一句话——“法官不如律师”的原因。这是其一。法
官不如律师却比律师更为优越的第二个原因是职业特点:律师要想打
开局面,站得稳脚跟,必须花一番功夫。他除了融江贯通法理外,尚
须对各学科、各领域有所了解、有所研究。否则,他就难以应付日益
激烈的竞争。而法官则没有竞争可言。一方面,他的业务局限于很小
的学科领域(如民庭局限于民法,刑庭局限于刑法和刑诉法),他不
需要费神于其他学科和其他领域,就是“抱残守缺”,也能够守着自
己的田地半辈子;另一方面,法官的工作具有中立性和裁断性,如果
彻底地偷懒,他可以毫不费神、漫不经心地听听双方律师的争论,最
后作一个简单的裁断。而律师则不同。律师为了自己的饭碗,还必须
动点脑筋、费点口舌。因此,除了审判经验可以增长外,法官的职业
特点很容易导致个别法官业务水平的退化。但是,即使如此,我们仍
然下不了决心进行陶汰,以致现在又增加了一种令法官们倍感优越的
理由:他的饭碗比任何其他人都“铁”——党政机构改革有1/3至1/2
的人员要被分流,而法院的法官却没有“下岗”之虞。在这种对比之
下,无怪乎法官越发具有“养尊处优”的优越感。

  然而,没有良好素质和高尚品格作保证的优越感,是一种缺乏底
气的自我幻觉。因为,没有素质和品格作保证,即使有再有力的其他
措施作保障,法官地位的优越感也难以在人们心目中获得认同。而这
一点是十分致命的。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人们对法官的评价直接
影响着对法律的评价。而一旦人们对法律作出否定性评价之时,依法
治国的进程就有可能因失去群众的观念基础而招致挫折。

                        200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