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渣”审判

陈祥健
  重庆綦江彩虹桥、三峡工程中焦家湾大桥、云南省高速公路部分
路段、钱塘江防洪堤,是今年全国闻名的“四大豆腐渣工程”。其中,
尤以重庆綦江彩虹桥整体垮塌案最为闻名。之所以闻名,不仅是因为
案件重大,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惨重损失,而且还因为该案重要罪犯
的审判,新闻媒体都作了全程直播。由此,数以亿计的中国老百姓在
同一时间有幸目睹了庭审的全部经过,人们不仅第一次非常直观地了
解到了什么叫“豆腐渣工程”,而且还看到了法院审判的来龙去脉。
可见,法院的审判对于遏制“豆腐渣工程”泛滥、制裁工程责任人,
起到了多么重要的作用。

  然而,除此之外,专业人士似乎还联想到了另一类的“豆腐渣工
程”,那就是法院的审判本身。诚然,就总体而言,虹桥垮塌案的审
判是成功的,但是,由于有两个因素作保证,案件的审判不可能不成
功:一是因为案件影响面大,备受舆论关注;二是因为电视对庭审的
全程作了直播,审判人员不能不重视。然而,如果把这两个因素剔除
在外,在现实生活中,有多少案件的审判会获得如此成功?这恐怕就
有大大的疑问。司法实践中,人们一定已经接触到了(尤其是当事人)
不少显失公正、没有质量的审判。这种审判,我们不妨称之为“豆腐
渣审判”。其表现有二:

  一是审判程序上的“豆腐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要义,是
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然而,无数有失公正的审判无不在程序上
存在着欠缺。只要审判人员有意识地偏袒一方,从起诉书的宣读或答
辩,到法庭调查、证据的收集与调用、证人的传唤,再到辩论权的行
使,处于不利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一不会受到限制。这方面的案
例可谓不胜枚举;

  二是实体上的“豆腐渣”。实体上的“豆腐渣”的直接表现就是
判决结果显失公正。此以某甲为例。某甲生产一批新鲜食品存贮于某
冷冻库,冷冻库因保管不善,食品发生变质。某甲因损失惨重索赔无
果,遂诉至法庭。法院却以某甲的食品未经冷冻库事先检验为由,判
决由某甲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任何稍有“自由心证”能力的法官都不
会作此判断,更何况仓储保管条例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这就是典型的
实体上的“豆腐渣”。

  工程质量上的“豆腐渣”可以由法院来审判,案件审判中的“豆
腐渣”由谁来追究?当然,制度上是有制约性的措施的,如检察机关
可以提出抗诉,人大可以进行个案监督等。但这毕竞只是“体外措施”
,而且审判人员因此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几乎没有。这就提醒人们,
要真正做到“公正司法”,构筑司法机关提出的“铁案工程”,必须
同时采取“体外措施”和“体内措施”:一是必须加强包括人大监督、
舆论监督在内的监督力度;二是必须尽快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三是
必须真正落实法官审判责任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唯有如此,才能使
“豆腐渣审判”减少到最低限度。

  注:检察日报1999年12月8日发表,标题改为《质量“豆腐渣”
——从工程到审判》:
http://www.jcrb.com.cn/html/1999/12/08/F19991208_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