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姚晓红案件”反思中国的法官制度

陈祥健
  姚晓红,山西省绛县法院原副院长,他在任期间,由他领导和组
织一些干警吊打的当事人达几千人,被他非法拘禁的当事人达300 多
人。由于其无法无天、作恶多端,经中央领导批示,于1999年 1月被
山西省运城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1999年 8月18日被运城地区中级法
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姚晓红不服,上诉山西省高级法院,山西省高
院裁定发回重审。2000年1月16日, 运城中院重审后以姚晓红犯贪污
罪、非法拘禁罪、报复陷害罪,再度判处姚晓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据报道,姚晓红仍然不服,仍在上诉。这就是震惊全国的
“姚晓红案件”。

  “姚晓红案件”之所以具有轰动性和典型性,源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姚晓红是一个法官,而且是一个法官的“官”──绛县法院副院
长,却知法犯法;二、姚晓红在任期间,被他个人及其组织领导法院
干警吊打过的当事人就达几千人,被他非法拘禁的当事人达300多人,
简直无法无天,“活阎王”一个;三、姚晓红很有传奇色彩。他原是
绛县供销社的一名固定工,后来调到法院。先是当法院的司机,后变
成了干部,其后当上了法院的办公室主任,再其后成了法院的副院长。
尽管他劣迹斑斑,却于1995年被评为“山西省十大新闻人物”,山西
省一些报刊还称其为“人民的好法官”;四、姚晓红在任期间,喊冤
叫屈的人不少,但他却能“历经风雨而不倒”,他的案子居然需要动
用到中央高层,由中央某领导“批示”才得以告破;五、姚晓红原来
是一个“三盲院长”──集文盲、法盲和流氓于一身,令人吃惊。

  这一切,本都不应该发生,但它却的的确确发生在世纪交替时期
正在迈向现代化法治国家的中国大地上,真是令人匪夷所思。由此,
人们不能不想到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文盲、法盲和流氓居然能够把守
我们的司法大门这么久,我们的司法体制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了?我们
的法官制度是不是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了?!

  姚晓红案件牵引出的司法问题有如下一大串,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反思之一,姚晓红是怎么调进法院的──反思我们的法官选拔制
度。姚晓红原是山西省绛县供销社的一名固定工,他是怎么调进法院
的,我们不得而知。然而,在若干年前,无论什么人,只要有一定关
系,而且遇上那个时候的“机遇”,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调进法院,而
且也都可以名正言顺地当法官。这一作法在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
修改颁布以前,都一直如此。《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之后,情况虽
有所改变,但是直至今天,我们仍然没有建立起严格的法官录用和法
官选任制度,而《法官法》的规定也并不严格。这与世界上许多国家
实行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相比,相距何其之远。而没有把好法官的入
口,怎能保证象姚晓红这样的流氓不混进法院?一旦流氓当了法官
(而且还是法官的官──法院副院长),还有什么司法正义可言?!

  反思之二,姚晓红不仅是法盲,更是文盲,怎么当得了法官──
反思我们的法官素质。法盲与文盲不太一样,在中国,作为一般的人,
不少人是法盲。与文盲相比,法盲的问题还不太严重,因为他可能还
有一定文化,盲的只是“法律常识”这一块,他还可能当官。实际上,
在目前的中国,法盲当官的比比皆是,而法盲当法院院长、公安局长、
检察院检察长的人也绝不仅只姚晓红一人。我们不是经常可以看到一
些毫无法律背景的人被任命为公、检、法的“长”吗?但是,由法盲
的人执掌公、检、法大权,我们还能指望他把案子办出什么好质量来
吗?姚晓红连什么叫“刑讯逼供”、什么叫“诉讼程序”都不懂,怎
能不吊打他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呢?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我们已
经议论了很久了,但是值得反思的是,到了今天,政法院校的毕业生
一届又一届,可是我们的法官队伍都依然如故,依然未予更新换代。
《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
还只停留在文字上。据统计,95年全国法官队伍中,具有高等学校本
科学历的仅为5,研究生学历仅为0.25[1],比例之低何其惊人!反观
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官都是极其审慎地从长期执行律师职务或从具有
丰富的法学知识的知识分子中选拔的。如日本规定,最高裁判所的审
判官须从见闻广博、法律知识丰富而年满40岁的人士中任命。在国民
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用日本的标准来要求我国的法官,不仅目前
不太现实,而且法官们也一定不会服气。但是,在我们培养出这么多
政法毕业生之后,法官中的本科生比例还占不到5, 就太不应该。说
实在话,即使100的法官都是政法院校的毕业生, 也绝不算什么“高
素质”。而就是这一点,离我们还是相当遥远。没有法官的高素质,
怎能保证案件的高质量?而没有高质量、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案件,怎
么能支撑我们的法治大厦?

  反思之三,姚晓红怎么当上法院副院长的──反思我们的司法管
理体制。在这次栽倒之前,姚晓红并不是一点事没出过。他吊打过的
人,不止一人向上控告过;被他枉法裁判过的一位知识分子,也曾向
有关部门写过举报材料。但这一切都奈何不了姚晓红。为什么?只因
为姚晓红有一张颇有规模的关系网。这张关系网,不仅铺设到了政法
本系统,而且还延伸到了地方的许多党政部门。这就不能不与我们司
法的管理体制相联系。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
受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但是,法院的人事任免、干部编制、
粮饷供应、基础设施建设、物质配备等方面,无一不受制于地方党政
机关。受牵制的审判机关,为了使自己今后少受“额外的牵制”,不
得不在与地方党政部门或领导相关的案件中给予倾斜;而地方的党政
部门或领导为寻求其“权力回报”,也难免要在与其利益相关的案件
中施加其影响。凭姚晓红的“敢作敢为”,他一定在审判中为当地的
一些要人效过“犬马之劳”,而他自己也一定从中受益匪浅。在这种
“互利互惠”的关系中,关系网自然牢不可破,姚晓红因此当上法院
副院长、院长甚至更高的官,都是十分自然的事了。而要想撼倒关系
网中象姚晓红这样的人物,真有点“蚂蚁撼大树”──难乎其难了!
无怪乎姚晓红这一“芝麻小吏”的案件,需要惊动中央高层,需要由
中央某领导“批示”才得以告破。足可见这张关系网对司法危害之烈。
因此,在司法机关从这张关系网分离出来之前,是很难保证不滋生象
姚晓红这样的院长的,而在滋生姚晓红之后,司法走向独立只能是越
走越遥远了。

  反思之四,姚晓红为什么“历经风雨而不倒”──反思我们的司
法监督体制。说起法院的监督机制,不可谓不健全:系统内,同级的,
有本单位内的纪检部门;上级的,有上一级人民法院;系统外,同级
的,有人民检察院的法纪部门、同级党委的纪检部门;上级的,有人
大的全面监督。此外,还有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在内全社会的监督。
这么多的监督机构,按理应该十分有效才是。但是,在姚晓红这样的
案件中,我们却看不到一点的效用。其实,只要有一个机构真正发挥
作用,姚晓红都不至于威风到今日。但是,姚晓红却事实上真的威风
到了今日,而且如果没有中央领导的“批示”,可能还要威风到明日,
甚至更远。这就不能不令人想到我们监督机制的问题了。从案件暴露
的问题看,此一案件绝不是监督部门用“失职”二字所能够交代得过
去的。有时候,一些地方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实际上也在充当着犯罪
分子的“保护伞”。熟不见,那位被枉地裁判的知识分子,他举报姚
晓红的材料最后不是也鬼使神差地回转到姚晓红的手上?在司法实践
中,我们不是经常可以看到警察与小偷演绎的“警匪一家亲”、海关
工作人员参与走私等一系列怪现象吗?既然身为法官的姚晓红可以徇
私枉法,其他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自然也可以效仿了。可见,要治疗
司法腐败这一顽症,要动的手术绝不仅仅是司法体制本身,我们的监
督体制也应该好好地反思一下了。

  反思之五,姚晓红怎么被评为“山西省十大新闻人物”的──反
思法官的考核制度。姚晓红怎么被评为“十大新闻人物”,我们已不
得而知。但从案件披露的情况看,除姚晓红那张关系网起作用外,姚
晓红所谓的“工作能力”一定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姚晓红吊打几千
人这件事,从今天法治的眼光看,这是一条严重的罪证。但在姚晓红
眼里,这却是一条重要的工作业绩。因为吊打当事人只要不出事,他
吊打的越多,越说明他办的案子越多,也说明他的工作能力越强,业
绩越大。之所以会有这种逻辑,根子在我们的考核制度。多少年来,
我们法院一直沿袭着与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宗旨的公司企业相同的业绩
考核标准,即通常以单位时间内的办案数、以诉讼费收取的多寡,以
挽回经济损失的多寡等作为衡量法官乃至法院工作业绩的标准。[2]
在这一标准之下,法官的办案只能是越办越功利:谁办的案子多,收
取的诉讼费大,挽回的经济损失多,谁对法院的贡献就大,对当地地
方政府的贡献就大,谁就能因此被评为“优秀法官”、“办案标兵”、
“新闻人物”、“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也就能够得到提拔重用。
在这一指挥棒下,什么是案件的质量,什么是公正裁判,案子是否经
得起时间的考验,都已经不重要了。自然的,也已经不是许多法官感
兴趣的问题了。不难想象,一个法官要想尽量多办案子,他要严格依
法办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办,他多办案件的目标就无法实现。而
要尽快实现目标,显示他的工作能力与业绩,他就只能靠走捷径、靠
违反程序、靠刑讯逼供、靠吊打人。姚晓红大概就是沿着这一工作轨
迹积累他的工作业绩而走上副院长这一领导岗位的。如果是这样,那
么,这种考核制度是否在为制造无数冤假错案提供一种制度上的条件?

  姚晓红以上五方面的“奇事”,除了有姚晓红本身品质方面的原
因外,我们似乎都能从制度上找到原因。既然姚晓红是制度性的产物,
在这一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之前,现实中恐怕就不止姚晓红一人,恐
怕还会有李晓红、张晓红、刘晓红等许多人。因此,要让所有姚晓红
式的人物全部“浮出水面”,恐怕就必须下大决心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了。所幸的是,最高法院已经出台了“五年改革纲要”,最高检察院
也于近期出台了“三年改革实施意见”。但是,对照现实中愈演愈烈
的司法腐败现象,同时,与人们心目中的期望相比,“两高”的改革
力度似乎还不够大,步伐也略嫌缓慢。

    作者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法学副研究员

                   二OOO年二月二十日

  注:
  [1] 参见中国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中国法官管理制
度改革研究》,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4期第20页。

  [2]参见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载《法学》1999年第9期
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