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万能的

江南客
  许多人以为,所谓的法治社会,就是所有的东西都在法律约束之
下,法治社会中人们就象孙悟空一样永远跑不出如来佛(法律)的手
心。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更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法律并不
能对所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都作出及时而准确的调整,法律往往
从其颁布实施之日起便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记得在八十年代
初的北京,曾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的扫黄打非活动,打击的对象是所
有那些偷看黄色录象的人们,结果一夜之间拘留所里就人满为患,于
是公安部门只好去租旅馆关押这些人,不久旅馆也爆满了,公安部门
不堪重负,最后此事也只好不了了之了。台湾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也
曾举过一个事例,说有一男子因妻子不履行同居义务而向法院提起诉
讼,法院根据法律判决其妻子必须履行同居义务,其妻仍不履行义务,
然法院并不能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事实上,由于文化背景、社会成本和立法技术等等诸多原因,法
律无法充当起社会的万能调节器的重任。即便是法治国家,法律留下
的许多空白,都是由道德、习惯进行自律调控的。习惯来自于群体的
认同,群体认同的基础是道义,而道义却又支持着习惯的存在和延续。
前不久,报载:加拿大政府几十年来一直采取依靠民众自主申报的方
式发放养老金。可是近几年来,随着海外移民的剧增,不少新移民钻
了加拿大政府对养老金的发放不予以实质审查的空子,虚报、瞒报领
取了众多的养老金,而许多加拿大人也群起而效之,从而导致养老金
发放的失控。加拿大政府抱怨由于新移民的行为败坏了加拿大原本淳
朴的民风,而且由于必须制订相应的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并要设立相
应的机构、配备人员对此进行管理,这样势必导致管理成本的上升,
浪费纳税人大量的钱财。由此可见,法治国家不仅仅依靠法律支撑着,
道德、习惯也是不可或缺的,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民众的传统、心
理、道德、习惯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更为重要,因为法律毕
竟还是精英文化的产物,而道德、习惯则是升斗小民在日常生活中更
经常接触到的。但是,也要看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具有法治思想
的公序良俗的形成,还有赖于这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长期引导、薰陶、
教化和约束,因为人毕竟是制度的动物。所以,在我们当今建设法治
国家进程中,在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充分重视人民法感情
和法意识的培育,充分重视法律的实现问题,无疑具有格外重大的意
义,我们切切不可以纸上的法律之完善为追求目标。因为“有其法者,
尤贵有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