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装费”与“月租费”的对话

野山闲水
  初装费:一段时间来,我们兄弟俩总是被人们指责,今天我们关
起门来,推心置腹地谈谈,你说呢?

  月租费:好呀,要谈什么,你说吧。

  初装费:其实我的存在是有合法根据的。邮电部邮部联(90)
523号《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市话初
装费收取标准,原则上按收回其建设成本确定,即每放一个话号,应
能收回一门电话所需的成本。建设成本的计算包括:1、机房的建设
费用;2、管道的建设费用;3、线路的建设费用;4、机械设备的投
资费用等。收费标准暂定为3千至5千元。”这就是我的身价。

  月租费:既然你的身价约等于“建设成本”,那么根据民法通则
第4条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应当认定为交了初装费的用户合法
取得电话设施的相应部分所有权。所以,人们才指责我是“超生”出
的月租费!你想:自己的房子自己住,难道还要向谁去交租金吗?我
落到“千夫指”的境地都是你害的,济南的沈老先生已把我说得一无
是处。

  初装费:你瞧瞧,从3月1日起,我的身价不是降下来了?就是腾
出点地儿好让你有个立身之地嘛。

  月租费:你还说风凉话呢,那还不是五十步笑百步?照我看,最
该枪毙的就是你!

  初装费:这没外人,我不怪你,说来听听。

  月租费:我们的“监护人”在IP电话案中口口声声“国家利益和
国家安全”,约等于“建设成本”不就等于把所有权转让出去了吗?
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这里的“全民”
是个集合概念,而他们却卖给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瓜
分国家财产的行为,是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最为严重的侵害。

  初装费:我听着好象味道不对吧?我们的监护人可没有卖电信设
施的意思哦。

  月租费:问题就在这里。政府官员懂法的不多,且又是在计划经
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中国电信,收取的费用是什么性质的法律问题,
根本就不知道。你想,现在我国有1亿电话用户,按上面的收费标准,
有3千至5千个亿的收入,这些钱够不够“建设成本”了?如果够了,
那么,这些通讯设施的所有权就是这1亿个用户共同共有;如果还不
够,就是由国家和用户共同共有。

  初装费:这我们就不知道了,我们的监护人从未公布这些数字,
也不知道有没有审计,也不知道收去的钱都用在了哪里。

  月租费:就是这问题。如果所有权转让给用户了,那么你那些钱
去向哪里不关用户的事,国家去监督好了。如果不算所有权转让给用
户,那用户就有权知道你这些钱到哪去了。

  初装费:其实用户都不用管那么多,这是我们自己的事嘛。在一
定年限内拆机的话,还有按一定比例退还款项,就说明没有转让所有
权。

  月租费:不对,从法律上看,也可以理解成,是中国电信回收并
作了折旧。

  初装费:按你这么说,你的存在确实是“超生”的,那还是枪毙
你吧。

  月租费:你还是没长进,通讯设施是国家财产,不能够化整为零
转让出去的。所以,只有我的存在还具有一点合理性。再看看有些国
家和地区,实行的就是免费安装,甚至不要月租费,市内电话费包月
制等等,就是这个问题。

  初装费:这么说我们兄弟俩都有被枪毙的危险了?喂喂喂,今天
这些话我们可是关起门来说的,千万别说出去呀,反正老百姓是愚昧
的。我们也不用操这个心,那是监护人的事。对外嘛,我们还是要团
结一致,走共同富裕的道路。OK?

                     199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