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宪法修改

陈祥键
  依法治国,顾名思义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而法律,从效力上说,
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从位阶上说,均在宪法之下。因此,要说依照法
律治国,首先必须依照宪法治国。这一点,李鹏委员长在刚刚闭幕的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式的讲话中,又作了明确阐释。李鹏指出:
“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就是依照宪法治国。”可见,宪法之于中国的
法治化具有何等之重要意义。

  宪法成为治国的根本依据,首先是以宪法的内容与现实生活相适
应为前提的,否则,宪法内容严重脱离实际,说得更明白一点,连“
依法治国”的内容都没有载入宪法,何以能依宪治国?宪法又何以能
成为治国的依据?可见,宪法内容与现实生活相适应,是宪法成为治
国依据的起码前提。正是基于这一点,将宪法中与现实生活不相适应
的部分修改过来,便成为推行依宪治国的首要步骤了。从现实看,自
十五大始,依法治国已成为党领导人民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已在现
实中迈开了坚实的步伐。在这种背景下,把“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
法,不仅具有现实紧迫性,而且也有现实成熟性。这正是本次修宪贯
彻的“把必须修改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之精神的思路背景。

  从另一角度看,宪法成为治国的依据,同样必须以宪法的稳定性
和权威性为前提。其中,宪法的权威性至关重要,否则,宪法不具有
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有人(或组织)可以不在宪法范围内活动,怎
能保证人们治理国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因此,维护宪法权威,遵从
宪法的至上地位又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前提。在维护宪法权威过程中,
宪法的稳定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很难想象,宪法朝秦暮楚、朝令
夕改,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地位会树立得起来。可见,维护宪法
的稳定性又成为依法治国前提之前提了。宪法的稳定性如何维持?一
般地说,宪法不要轻易修改,确乎需要修改的,只可对根本性的问题
进行修改,不是根本性的问题,能不改的,不改。此为维护宪法稳定
性的一般要求。这又是本次修宪过程中贯彻“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
修改”之精神的思路背景。

  显而易见,本次修宪出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现实适
应性”相冲突的情况。如何既不破坏宪法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宪法内
容不脱离实际?这是立法者必须处理的立法技巧问题。简言之,其技
巧只有“平衡”二字,即在“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寻求平衡:
对于脱离实际必须修改并已成熟的部分,改之,求取“适应性”;对
于可改可不改的部分,不改,求取“稳定性”。当然,平衡的背后有
个重要的价值判断:在“稳定性”与“适应性”相冲突的情况下,应
以“适应性”为先。因为道理是十分浅显的:与其抱残守缺,坚持不
切实际的稳定,不如适时变革,求得相互适应、相互促进。这就是“
宪法的稳定性不是绝对的”绝对道理。由此看来,此次修宪中的立法
技巧运用,确有其精妙之处。

          作者:福建社科院社会学所,法学副研究员

                      19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