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的威慑力有多大?

陈祥健
  判决的威慑力有多大,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体会最深——判决
一旦宣告,有时就直接意味着刑事被告人的生命被剥夺、人身自由被
限制。特别在恶性刑事犯罪人眼里,判决的威慑力大到甚至直接意味
着死亡。由此可以想象,许多恶性刑事犯罪人是以怎样恐惧的心理等
待着判决的。然而,在时下的司法实践中,有着许许多多的判决好象
并没有如此大的威慑力,有些判决的威慑力甚至等于零。这种情况主
要在以下两类判决中存在:

  一类是民事判决。在民事判决中,有三种力量都可以让神圣的判
决成为一张空文:一种是败诉一方当事人。只要败诉一方当事人死皮
赖脸到底,或是转移财产,或是逃之夭夭,我们的法院还真没有太大
的办法兑现判决;另一种是法院自己。当败诉方不履行义务时,既使
胜诉方再三申请强制执行,我们的法院或是因为执行力薄弱,或是官
僚主义习气作崇,似乎也不是太愿意去强制执行的;再一种就是地方
势力。特别是在外地执行案件,法院既使有再大的强制力,也未必斗
得过“地头蛇”——地方保护主义势力。这三种力量加在一起,足可
以使判决所应有的威慑力荡然无存;

  另一类是行政判决。行政判决面对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当
他们成为败诉方时,他们有着更强大的力量抵消判决的威慑力。仅举
一例:某镇政府因不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益而被诉至法院,败诉后,
镇政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只好依据行诉法的规定,对镇政府处
以每月100元的罚款。镇政府仍不缴纳罚款,使该案拖了两年仍得不
到执行,法院无可奈何。

  刑事判决的效力之所以强大,乃是因为在它之后有一个极其重要
的后续环节——执行。没有了执行这一后续环节,判决还会有其本来
的威慑力吗?上述两类判决之所以乏力,都是因为执行环节出了问题。
由于民事和行政案件先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在当事人法律意识淡
薄的情况下,不自觉履行判决是可以得到解释的。但是,应由法院强
制执行的案件,为什么仍然得不到执行?判决为何就没有了威慑力?
说到底其原因一半在于当事人,一半在于法院本身。当事人法律意识
淡漠、法律信仰缺乏、信用观念低下是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主要原因;
法院本身强制性乏力、执行力度不够、畏难情绪作怪是案件得不到执
行的重要原因。要使判决恢复其本来的威慑力,还必须从执行环节抓
起。因此,在“执行年”里谈执行,必须标本兼治;除了加大强制执
行力度外,尚须辅以基础性的工作: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否则,没
有法律信仰作支撑的判决,它的威慑力是始终树立不起来的。

  注:1999年10月15日发表于新闽都。

  另检察日报于1999年10月13日发表了此文:
http://www.jcrb.com.cn/html/1999/10/13/F19991013_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