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法律一个公正

万航
  今年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周年。十年前,《行政诉讼法》在
众多的疑惑、猜测之中诞生了。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民告官”的法律,
是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中的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回顾十年路程,中
国的行政诉讼充满坎坷与艰辛。一篇报纸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十
周年的专栏标题是:《行政诉讼法》——与民众风雨同舟。

  一九九二年,福建省的武夷山市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件。武
夷山市公安局因违法行政被告上法庭,当了被告。该局竟然动用公安
人员,在法庭审理结束时当庭抓走行政诉讼的原告。此事发生后,全
国一片哗然。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坚决支持法院依法审判,专门派人赴
武夷山市查处此事,有关责任人终于受到了应有的处理。那位不是依
法应诉而忙于将专政工具指向行政诉讼原告的公安局长也为此丢了乌
纱帽。当时福建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所保护的不仅仅是公民的合法
权益,更是行政诉讼这部年轻的法律和制度。

  在事隔多年之后,我们正在纪念这部法律颁布十周年的日子里。
在福建省的福清市却又发生了一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在法院抓走原告的
事件,农民程海兵状告福清市城头镇人民政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乱
罚款,刚刚走出法庭就被镇政府的干部打翻在地并押上汽车。几小时
后,程海兵已被送往医院抢救。事发后,经新闻媒体报道,当地的党
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并前往医院慰问受伤的原告。
不多日,新闻媒体公布了处理结果:打人者被党内警告处分。此事再
无下文。

  前后七年,两个事件惊人的相似。两位行政诉讼的原告付出了高
昂的代价,寻回了本该属于他们的公正。但受到伤害的却不仅仅是两
位原告,还有我们奉若神明的法律——《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平等。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的,有权
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应主动接受司法监督,这是我
们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极少数类似武夷山市公安局
和福清市城头镇政府的行政机关却将“依法行政”演绎成了“依权行
政”和“依拳行政”,他们这种行为不仅仅对原告带来了伤害,更打
击了年轻的行政诉讼诉制度。更可悲的是,对于这种严重危害诉讼、
对诉讼参与人打击、报复的行为,我们看到的只是政府和人大出面处
理,责任人只是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明确规定了对这种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的司
法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和致人轻伤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应追究刑事责
任的犯罪行为。

  人受了伤害,可以赔偿损失、抚慰心灵。但法律受到了损害,我
们应当如何?

  注:1999年8月13日发表于新闽都。发表时题目改成了《不要再
伤害法律了》。

  另检察日报1999年9月1日亦发表此文,题目改成《行政诉讼法受
了“内伤”》:
http://www.jcrb.com.cn/html/1999/09/01/F19990901_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