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悲哀

杨新华
  曾经引起全国新闻媒介广泛关注的ip电话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
法院以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
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陈氏兄弟的起诉。陈氏兄弟不服
上诉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裁定撤
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经过六个月零九天后,马尾区人民法院于
1999年7月29日开庭审理,并再次以被告的行政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驳回原告的起诉。

  马尾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能不说令人惊讶,这是法律的悲哀!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属于生效的法律文
书,除了确有错误而由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按审判监
督程序改变外,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必须受其约束,下级法院更
必须执行上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

  上下级人民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最
直接的监督就是通过审判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这是法律
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如果下级法院可以不尊重上级法院生效的判决
和裁定,那又有什么理由要求社会各界尊重他们自己的判决和裁定?!
作为一级审判机关,连这样最起码的法律意识都没有,能不说是法律
的悲哀吗?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月20日的裁定认为,被告福州市公
安局马尾分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起诉属于行政案件的
受案范围,因而发回重审。这一发回重审的裁定,其前提就是该案属
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必须受理,重审的目的就是审查被
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令人遗憾是,作为下级的马尾区人民
法院,对于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置之不顾,开庭审理时仍然围绕
被告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一审法院如此无
视上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定,这在我国司法史上确是罕见的。如果下级
法院可以这样的话,还二审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法院判决、裁定的
权威性、严肃性又将如何体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怎么对全国法
院的审判工作起指导作用?

  马尾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与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
裁定相同的另一份裁定,不仅仅是不尊重上级法院的生效裁定,而且
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使当事人陷入诉累。该裁定作出后,原告一旦
上诉,中级法院可能再次发回重审,如此反复地诉讼,却不能解决纠
纷,对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将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人民群众能接受吗?

  依法治国已被党中央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不仅要求
加强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更重要是的要求一切国家机关依法
办事,把管理国家的职能纳入法制的轨道。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中最
为重要的一环,如果这一环出了问题,依法治国将成为空话。这绝不
是危言耸听!

  注:1999年8月6日发表于新闽都。发表时标题改为《一个令人惊
讶的裁定》,见:
http://cities.fz.fj.cn/Fujian_w/news/fjrb/990806/10-3.html

  另发表于检察日报1999年8月4日:
http://www.jcrb.com.cn/html/1999/08/04/H19990804_05.htm